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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栏目:湖北省财政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5-31
音频解读 window.audiojs.events.ready(function() { window.audiojs.create(document.getElementById("audio_4989699"));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投资力度,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我们起草了《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政府投资基金是基金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创新投入方式、支持产业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对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缓解实体企业融资困难、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实践证明,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越是基金业态丰富,资本市场活跃,经济活力加速释放,经济发展行稳致远。我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起步早,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近年来呈现发展萎缩、结构单一(只有国资母基金,无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基金撬动能力不强、吸引社会资本不够等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标先进发达地区,在省级层面组建一定规模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湖北产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推进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组建工作。按照省领导指示精神,前期省财政厅做了大量摸底、调研、分析论证等基础性工作,在此基础上,我们牵头起草了《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书面征求部分市县及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建议。同步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为管好用好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打好基础。二、主要考虑此次重新组建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旨在学习借鉴外省市成功模式,总结我省之前基金管理经验教训,通过加强制度设计、健全管理机制、丰富考核维度、细化运营规则等,切实打造我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升级版。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聚焦重点投向。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功能定位是政策性引导基金,主要聚焦“三个围绕”开展投资,即:围绕创新驱动战略,投向天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等“市场失灵”领域;围绕全省产业规划、布局,投向五大优势产业、数字经济等省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围绕三大都市圈建设和县域特色产业发展,支持与中心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合作设立区域产业基金。二是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引导基金科学决策、省市县联动、投资容错、激励约束等机制,通过放宽限制条件、提高政府出资比例、降低返投倍数、合理设置容忍度指标、实施财政出资让利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营造更加开放、灵活、宽松的发展环境,力争凸显出我省的政策比较优势,确保在与外省市的资本角逐中保持一定的竞争力。三是坚持市场化运作。核心是打破原有固化委托管理模式,实行全方位开放,引入管理团队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国内优秀的基金管理机构,借助其专业能力和资源优势,为我省招引更多产业要素聚集,从而实现产业与资本的深度融合。同时,市场化还体现在投资决策上,省级层面组建的管委会只对顶层设计、投资方向等重大事项决策,不参与具体投资运作。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则交由基金公司和专业管理机构全权负责,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投资项目。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为七章。其中:第一章为总则。阐述设立依据、功能定位、资金来源、遵循原则等。第二章为管理机构及职责,阐述引导基金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出资主体、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为投资运作,阐述主要投向、投资方式、参股基金要求、出资比例设置、返投认定等。第四章为基金退出、收益分配与激励,阐述存续期限、退出方式、收益分配、奖励政策等。第五章为风险控制,阐述基金业务负面清单、资金托管要求、风控制度等。第六章为考核监督,阐述绩效考核、管理费用、容错机制等。第七章为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主要内容如下:(一)功能定位。设立公司制基金,即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定位是省政府出资设立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引导基金。以政府投资引领社会资本,以基金投资促进产业发展。(二)基本原则。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主要通过参股基金方式,吸引各类资本在湖北投资创业。(三)基金规模。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设立,首期规模100亿元,后续根据运营情况逐步加大投入,使省引导基金规模扩大到200亿元。会同各地形成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力争2-3年在全省形成超过2000亿元的政府投资基金群。(四)组织架构。按照精简高效、务实管用的原则,设置“引导基金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出资主体、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架构。其中:1.引导基金管委会。由省政府领导及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只对引导基金顶层设计、投资方向等重大事项决策,不参与基金具体投资运作。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出资主体。学习借鉴合肥、深圳做法,已注册成立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作为省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并代表省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3.受托管理机构。按照“专业人做专业事”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国、优中选优,选择两家国内优秀的专业管理机构共同受托管理省引导基金。(五)投资运作。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其中:1.投资方式。按照“基金+基金”“基金+产业”“基金+项目”等模式,与地方政府及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分母基金(专项基金)或子基金开展投资运作。2.出资比例。在分母基金(专项基金)或子基金中,省引导基金参股不控股,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对社会效益较好、募资难度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政策性专项基金或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3.返投要求。省引导基金参股分母基金(专项基金)或子基金投资湖北的比例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2倍。4.让利措施。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省引导基金出资原则上与其他出资方同股同权。为更好发挥政策导向功能,省引导基金可实施让利,退出收回实缴出资后,根据返投、产业带动等情况,以投资收益为限对社会资本出资方及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让利。5.容错机制。对省引导基金主投我省种子期、初创期的参股基金发生的损失,给予最高30%的投资亏损允许率,按尽职免责原则处理。6.存续期。省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确需延长的,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不得超过10年。(六)绩效管理及风险控制。省财政厅、出资主体定期分别对省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开展绩效评价,从整体效能出发实施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个项目作单独考核,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出资主体、受托管理机构等要加强内控管理,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防范资金风险。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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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投资力度,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我们起草了《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政府投资基金是基金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创新投入方式、支持产业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对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缓解实体企业融资困难、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实践证明,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越是基金业态丰富,资本市场活跃,经济活力加速释放,经济发展行稳致远。我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起步早,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近年来呈现发展萎缩、结构单一(只有国资母基金,无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基金撬动能力不强、吸引社会资本不够等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标先进发达地区,在省级层面组建一定规模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湖北产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推进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组建工作。按照省领导指示精神,前期省财政厅做了大量摸底、调研、分析论证等基础性工作,在此基础上,我们牵头起草了《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书面征求部分市县及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建议。同步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为管好用好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打好基础。

二、主要考虑

此次重新组建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旨在学习借鉴外省市成功模式,总结我省之前基金管理经验教训,通过加强制度设计、健全管理机制、丰富考核维度、细化运营规则等,切实打造我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升级版。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聚焦重点投向。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功能定位是政策性引导基金,主要聚焦“三个围绕”开展投资,即:围绕创新驱动战略,投向天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等“市场失灵”领域;围绕全省产业规划、布局,投向五大优势产业、数字经济等省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围绕三大都市圈建设和县域特色产业发展,支持与中心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合作设立区域产业基金。

二是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引导基金科学决策、省市县联动、投资容错、激励约束等机制,通过放宽限制条件、提高政府出资比例、降低返投倍数、合理设置容忍度指标、实施财政出资让利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营造更加开放、灵活、宽松的发展环境,力争凸显出我省的政策比较优势,确保在与外省市的资本角逐中保持一定的竞争力。

三是坚持市场化运作。核心是打破原有固化委托管理模式,实行全方位开放,引入管理团队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国内优秀的基金管理机构,借助其专业能力和资源优势,为我省招引更多产业要素聚集,从而实现产业与资本的深度融合。同时,市场化还体现在投资决策上,省级层面组建的管委会只对顶层设计、投资方向等重大事项决策,不参与具体投资运作。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则交由基金公司和专业管理机构全权负责,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投资项目。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其中:第一章为总则。阐述设立依据、功能定位、资金来源、遵循原则等。第二章为管理机构及职责,阐述引导基金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出资主体、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为投资运作,阐述主要投向、投资方式、参股基金要求、出资比例设置、返投认定等。第四章为基金退出、收益分配与激励,阐述存续期限、退出方式、收益分配、奖励政策等。第五章为风险控制,阐述基金业务负面清单、资金托管要求、风控制度等。第六章为考核监督,阐述绩效考核、管理费用、容错机制等。第七章为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主要内容如下:

(一)功能定位。设立公司制基金,即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定位是省政府出资设立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引导基金。以政府投资引领社会资本,以基金投资促进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主要通过参股基金方式,吸引各类资本在湖北投资创业。

(三)基金规模。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设立,首期规模100亿元,后续根据运营情况逐步加大投入,使省引导基金规模扩大到200亿元。会同各地形成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力争2-3年在全省形成超过2000亿元的政府投资基金群。

(四)组织架构。按照精简高效、务实管用的原则,设置“引导基金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出资主体、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架构。其中:

1.引导基金管委会。由省政府领导及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只对引导基金顶层设计、投资方向等重大事项决策,不参与基金具体投资运作。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出资主体。学习借鉴合肥、深圳做法,已注册成立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作为省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并代表省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

3.受托管理机构。按照“专业人做专业事”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国、优中选优,选择两家国内优秀的专业管理机构共同受托管理省引导基金。

(五)投资运作。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其中:

1.投资方式。按照“基金+基金”“基金+产业”“基金+项目”等模式,与地方政府及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分母基金(专项基金)或子基金开展投资运作。

2.出资比例。在分母基金(专项基金)或子基金中,省引导基金参股不控股,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对社会效益较好、募资难度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政策性专项基金或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

3.返投要求。省引导基金参股分母基金(专项基金)或子基金投资湖北的比例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2倍。

4.让利措施。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省引导基金出资原则上与其他出资方同股同权。为更好发挥政策导向功能,省引导基金可实施让利,退出收回实缴出资后,根据返投、产业带动等情况,以投资收益为限对社会资本出资方及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让利。

5.容错机制。对省引导基金主投我省种子期、初创期的参股基金发生的损失,给予最高30%的投资亏损允许率,按尽职免责原则处理。

6.存续期。省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确需延长的,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不得超过10年。

(六)绩效管理及风险控制。省财政厅、出资主体定期分别对省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开展绩效评价,从整体效能出发实施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个项目作单独考核,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出资主体、受托管理机构等要加强内控管理,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防范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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