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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湖北省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栏目:湖北省财政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4-27
音频解读 window.audiojs.events.ready(function() { window.audiojs.create(document.getElementById("audio_4989725")); });为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我们起草了《湖北省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一)中央有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明确: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二)财政部有要求。《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要求:推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加强执业质量全过程跟踪和监管。《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部门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明确采购流程、工作程序、付费标准、档案管理、业绩考评、保密管理等具体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监督和指导。(三)我省有现实需要。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4〕3号)已于2020年9月“废止”,实际工作缺乏相应制度依据,在我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新阶段,亟需出台我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制度,促进第三方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推动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质增效。二、起草过程在认真学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基础上,我们主要参考借鉴了《青岛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广州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兄弟省(市)经验做法,同时对部分第三方机构开展调研交流,结合查阅相关资料和学习有关研究成果,通过集体讨论、反复研究形成此草案稿。三、主要内容本《暂行办法》共十章三十八条。包含总则、职责分工、委托业务范围、机构选择、工作程序、付费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业绩考评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主要目的、第三方机构定义和基本原则等。第二章职责分工。《暂行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财政职责、部门职责和第三方机构职责。第三章委托业务范围。《暂行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范围、工作重点以及不得承担的事项等。第四章机构选择。《暂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基本条件、委托方选择第三方机构应遵循的原则以及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等要求。第五章工作程序。《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程序并提出具体要求。第六章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付费原则、测算方法和费用参考等。第七章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相关方应遵守的保密规定。第八章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相关方应遵守的档案管理规定。第九章业绩考评。《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委托方、各级财政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管理的具体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在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禁止性行为等。第十章附则。《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提出了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办法、《暂行办法》的解释以及施行时间。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
音频解读

为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我们起草了《湖北省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中央有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明确: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有要求。《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要求:推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加强执业质量全过程跟踪和监管。《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部门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明确采购流程、工作程序、付费标准、档案管理、业绩考评、保密管理等具体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监督和指导。

(三)我省有现实需要。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4〕3号)已于2020年9月“废止”,实际工作缺乏相应制度依据,在我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新阶段,亟需出台我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制度,促进第三方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推动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质增效。

二、起草过程

在认真学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基础上,我们主要参考借鉴了《青岛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广州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兄弟省(市)经验做法,同时对部分第三方机构开展调研交流,结合查阅相关资料和学习有关研究成果,通过集体讨论、反复研究形成此草案稿。

三、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十章三十八条。包含总则、职责分工、委托业务范围、机构选择、工作程序、付费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业绩考评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主要目的、第三方机构定义和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暂行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财政职责、部门职责和第三方机构职责。

第三章委托业务范围。《暂行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范围、工作重点以及不得承担的事项等。

第四章机构选择。《暂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基本条件、委托方选择第三方机构应遵循的原则以及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等要求。

第五章工作程序。《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程序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章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付费原则、测算方法和费用参考等。

第七章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相关方应遵守的保密规定。

第八章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相关方应遵守的档案管理规定。

第九章业绩考评。《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委托方、各级财政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管理的具体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在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禁止性行为等。

第十章附则。《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提出了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办法、《暂行办法》的解释以及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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