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省民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监测预警和认定救助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民政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7-07 加入收藏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切实减轻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信息监测,现就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监测预警和认定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警标准及认定条件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预警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群众12个月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纳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预警范围的人员简称“预警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为:预警人员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由相关部门认定为其他类别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再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二、监测预警与信息传递(一)建立预警机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省医保信息系统内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预警模块,按季度以参保地为单位,自动生成预警人员名单。(二)传递预警信息。县级医保部门每季度次月5日之前,从预警模块导出本参保地预警人员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等),推送至同级民政部门。三、对象确认与分类管理(一)初核筛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医保部门推送的预警人员信息后,应立即对其身份类别进行初核。已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以下总称为在册救助对象)及当年度前期已推送但未获批对象(以下简称为重复推送对象),只进行身份类别标注,不再重复开展认定。(二)告知申请。对于初核通过的预警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可运用“困难信息上报”APP分发任务等方式,将预警人员信息推送至其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由相关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通知预警人员提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办理流程等。因信息不祥等原因造成无法分发或无法取得联系的,标注“无法通知”。(三)申请受理。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向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相关材料。经办人员对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完整无误的通过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无法提供完整资料的不予受理。(四)审核确认。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通过线上核对、线下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财产进行核实(不核收入、不延伸核对非共同生活法定义务人),出具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身份确认,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判定标准的,应当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身份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分类管理。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结果等,对医保部门推送的所有预警人员分别标注为在册救助对象、重复推送对象、无法通知对象、未申请对象、财产超标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并于每季度末将当季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名单反馈同级医保部门。四、特殊情况处理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接受能够提供医疗费用票据的非预警人员提出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申请。县级医保部门接同级民政部门移交资料后,负责对申请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自负费用情况是否达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预警标准进行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医疗费用达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预警标准的,视同为预警人员,依规开展身份认定,并依认定结果实行分类管理。预警人员在未完成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期间死亡的,认定程序自然终止。五、相关要求(一)落实相关待遇。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未参保的,医保部门应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其参保动员工作,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参保缴费的,县级医保部门对其身份认定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落实相应救助政策;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依申请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获得医疗救助(含依申请救助)后,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时,民政部门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直接依据其困难情形给予救助。(二)纳入监测范围。县级民政部门要把预警人员全部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其中,前期属于在册救助对象的仍按原身份类别管理,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作为一个类别管理,未通过认定的预警人员和身份超期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作为普通监测对象管理。(三)加强部门配合。各级民政、医保部门要加强衔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费用预警、身份认定和相关救助工作,确保医疗救助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参保群众对有关政策知晓率。要用清晰明了的形式,让相关人员了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的条件、待遇、具体申办资料和流程,确保各项帮扶举措在基层有效落实。要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政策落地营造良好氛围。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5日jQuery(‘#qrcodeCanvas‘).qrcode({render: "canvas", //也可以替换为tablewidth: 160,height: 160,text: document.location.href});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切实减轻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信息监测,现就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监测预警和认定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警标准及认定条件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预警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群众12个月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纳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预警范围的人员简称“预警人员”。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为:预警人员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由相关部门认定为其他类别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再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监测预警与信息传递

(一)建立预警机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省医保信息系统内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预警模块,按季度以参保地为单位,自动生成预警人员名单。

(二)传递预警信息。县级医保部门每季度次月5日之前,从预警模块导出本参保地预警人员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等),推送至同级民政部门。

三、对象确认与分类管理

(一)初核筛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医保部门推送的预警人员信息后,应立即对其身份类别进行初核。已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以下总称为在册救助对象)及当年度前期已推送但未获批对象(以下简称为重复推送对象),只进行身份类别标注,不再重复开展认定。

(二)告知申请。对于初核通过的预警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可运用“困难信息上报”APP分发任务等方式,将预警人员信息推送至其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由相关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通知预警人员提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办理流程等。因信息不祥等原因造成无法分发或无法取得联系的,标注“无法通知”。

(三)申请受理。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向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相关材料。经办人员对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完整无误的通过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无法提供完整资料的不予受理。

(四)审核确认。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通过线上核对、线下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财产进行核实(不核收入、不延伸核对非共同生活法定义务人),出具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身份确认,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判定标准的,应当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身份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分类管理。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结果等,对医保部门推送的所有预警人员分别标注为在册救助对象、重复推送对象、无法通知对象、未申请对象、财产超标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并于每季度末将当季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名单反馈同级医保部门。

四、特殊情况处理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接受能够提供医疗费用票据的非预警人员提出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申请。县级医保部门接同级民政部门移交资料后,负责对申请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自负费用情况是否达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预警标准进行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医疗费用达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预警标准的,视同为预警人员,依规开展身份认定,并依认定结果实行分类管理。

预警人员在未完成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期间死亡的,认定程序自然终止。

五、相关要求

(一)落实相关待遇。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未参保的,医保部门应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其参保动员工作,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参保缴费的,县级医保部门对其身份认定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落实相应救助政策;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依申请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获得医疗救助(含依申请救助)后,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时,民政部门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直接依据其困难情形给予救助。

(二)纳入监测范围。县级民政部门要把预警人员全部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其中,前期属于在册救助对象的仍按原身份类别管理,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作为一个类别管理,未通过认定的预警人员和身份超期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作为普通监测对象管理。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级民政、医保部门要加强衔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费用预警、身份认定和相关救助工作,确保医疗救助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参保群众对有关政策知晓率。要用清晰明了的形式,让相关人员了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的条件、待遇、具体申办资料和流程,确保各项帮扶举措在基层有效落实。要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政策落地营造良好氛围。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5日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