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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送审稿草案)》的起草说明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19 加入收藏
根据有关立法工作安排,现将《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报告如下:一、制定背景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单位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监督和“探照灯”作用,是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重要制度设计。湖北内部审计始于1984年,经过近40年的发展,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断壮大,审计覆盖面不断扩大,内部审计监督质效不断提升,内部审计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我省尚未出台省级层面的内部审计立法,导致内部审计制度机制不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不清晰、职责权限不明确、工作保障不充分,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亟需通过制定《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立法层面予以保障和推动。(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指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这为内部审计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党和国家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主张和要求已经明确,我省需要加快推动这些工作要求落实。通过制定条例,可以把党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主张和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好推动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二)制定《条例》是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重要制度设计,在各单位内部发挥着基础性监督作用。2022年,全省内部审计机构共实施项目2.56万个,查出各类问题3.14万个,查出问题金额265.5亿元,根据审计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和内部纪律处分908人,新修订、完善制度2725项,内部审计在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省至今尚未在省级层面进行内审立法,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亟需通过制定《条例》保障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三)制定《条例》是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党中央、国务院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赋予了内部审计在审计业务类型、审计整改等方面新的职责使命。为了更好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确保我省内审机构履职于法有据、有法可依,亟需通过制定条例把内审机构的职责、权限、手段、程序明确和固定下来。同时,通过制定条例解决当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缺位、内部审计结果没有得到有效运用、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脱节等突出问题,对于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制定《条例》是完善我省内部审计法制体系的必然要求。法制是推动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省也历来高度重视内部审计法制体系建设。近年来,我省审计机关、各级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文件办法,奠定了内部工作制度基础,内部审计法制体系得到健全。但这些制度文件法律位阶不高,刚性约束不足,对内部审计的规定也不够全面、系统,亟需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我省内部审计法制体系,更好地保障内部审计事业发展。二、起草过程省审计厅高度重视内部审计立法工作,把《条例》的起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省审计厅成立了以厅党组书记、厅长陈明为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审议草案文本等文件。经精心准备,反复研究,形成了《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送审稿草案)》。(一)组建内审立法专家库。成员包括高等院校专家教授、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机关干部等专家20人,成员来自行政机关、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各行业,专业领域涵盖法律、审计理论研究、审计实务等各个层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为立法工作提供全方位专业支持。(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起草小组先后赴甘肃、陕西等省份和省内武汉、十堰、襄阳等地,共走访了12家行政单位、6家高等院校、10家国有企业,通过工作座谈、个别交流、实地参观、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发出并收回有效问卷433份,深入了解各地内部审计开展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以及加强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对策建议,为立法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三)集中组织起草。起草小组在调研的基础上,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参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相关省份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章、条例,结合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实际,经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立法建议书、立法参阅件、调研报告等多份材料。(四)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初稿形成后,我厅将向全省审计系统、省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五)研究论证修改。针对修改完善后的草案初稿,省审计厅又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审计和法律专家进行逐条研究论证,修改完善。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和国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和主张用法制方式固定下来。二是坚持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在其框架内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做到依法立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际工作需要,着力解决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够、职责权限不清晰、审计程序不完善、指导监督不够等突出问题;四是坚持权责相符,既赋予内审机构履职必需的权限,保障审计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又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强化对内部审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做到权责对等。征求意见稿共8章,55条,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审计工作管理体制。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并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确保内部审计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征求意见稿总则明确提出,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第三条)。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对内部审计的相关职责。总则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宣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第四至第七条)。三是明确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商会学会协会等单位和团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第十条)。(二)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为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强化必要的履职保障,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三种方式。根据实践做法,列举了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立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设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其他形式的内部审计机构内设机构三种方式(第十一条)。二是规定应当独立设置内部机构的情形。包括: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省级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等。其中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立总审计师(第十三条)。三是规定内部审计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设立独立或合署办公的内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其他情形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内审人员,且兼职内审人员不得从事财务、资金管理、工程管理等与审计职责不相容的工作(第十五至十七条)。(三)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清晰的职责和权限是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保障。送审稿草案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参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列举了内部审计机构的13项职责,包括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情况、本单位发展规划及战略决策、经济责任、单位运营管理及效益、单位信息系统、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境外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开展审计,并应当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等,让内审机构更好服务本单位健康发展(第二十四条)。二是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权限。参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立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列举了11项权限,包括参加单位有关会议、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含电子数据)、调查或询问审计事项、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建议、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予以通报等,为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十五条)。(四)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完善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对于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内部审计实践需要,参照国家审计工作程序,结合湖北实际,送审稿草案明确了内部审计程序,包括组成审计组、下达审计通知书、制定审计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征求意见、复核、签发、归档等程序,进一步规范审计业务流程。同时,对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方式方法、取证要求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九至三十八条)。(五)关于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抓好审计整改,运用好审计结果。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强化被审计单位整改责任,更大力度推动审计整改。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规定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三十九条)。二是强化审计结果运用,促进更好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明确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当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同时,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究,采纳审计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机制(第四十一条)。在贯通协作方面,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察、监事会、组织人事、财政财务等监督的贯通协作,增强监督合力(第四十二条)。在审计机关运用内部审计结果方面,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第四十四条)。(六)关于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应尽职责,对于促进内部审计机构高质量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职责。规定审计机关的六项职责,并可通过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调查研究、交流研讨、业务培训等方式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国家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并要求加强与行业系统部门的沟通协调(第四十五至四十六条)。二是强调审计机关对内审成果的利用,审计机关应当分析各单位报送的内部审计备案资料,将其作为编制国家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项目、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重要参考(第四十九条)。三是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加强对单位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质量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促进社会审计机构健康发展(第五十条)。(七)关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强化规章刚性约束的重要保障。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部分有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被审计对象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及后果。被审计对象存在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等五类情形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二是明确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及后果。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存在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情形等,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附件:

根据有关立法工作安排,现将《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背景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单位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监督和“探照灯”作用,是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重要制度设计。湖北内部审计始于1984年,经过近40年的发展,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断壮大,审计覆盖面不断扩大,内部审计监督质效不断提升,内部审计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我省尚未出台省级层面的内部审计立法,导致内部审计制度机制不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不清晰、职责权限不明确、工作保障不充分,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亟需通过制定《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立法层面予以保障和推动。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指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为内部审计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党和国家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主张和要求已经明确,我省需要加快推动这些工作要求落实。通过制定条例,可以把党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主张和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好推动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二)制定《条例》是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重要制度设计,在各单位内部发挥着基础性监督作用。2022年,全省内部审计机构共实施项目2.56万个,查出各类问题3.14万个,查出问题金额265.5亿元,根据审计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和内部纪律处分908人,新修订、完善制度2725项,内部审计在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省至今尚未在省级层面进行内审立法,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亟需通过制定《条例》保障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条例》是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党中央、国务院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赋予了内部审计在审计业务类型、审计整改等方面新的职责使命。为了更好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确保我省内审机构履职于法有据、有法可依,亟需通过制定条例把内审机构的职责、权限、手段、程序明确和固定下来。同时,通过制定条例解决当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缺位、内部审计结果没有得到有效运用、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脱节等突出问题,对于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制定《条例》是完善我省内部审计法制体系的必然要求。法制是推动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省也历来高度重视内部审计法制体系建设。近年来,我省审计机关、各级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文件办法,奠定了内部工作制度基础,内部审计法制体系得到健全。但这些制度文件法律位阶不高,刚性约束不足,对内部审计的规定也不够全面、系统,亟需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我省内部审计法制体系,更好地保障内部审计事业发展。

二、起草过程

省审计厅高度重视内部审计立法工作,把《条例》的起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省审计厅成立了以厅党组书记、厅长陈明为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审议草案文本等文件。精心准备,反复研究,形成了《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送审稿草案)》。

(一)组建内审立法专家库。成员包括高等院校专家教授、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机关干部等专家20人,成员来自行政机关、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各行业,专业领域涵盖法律、审计理论研究、审计实务等各个层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为立法工作提供全方位专业支持。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起草小组先后赴甘肃、陕西等省份和省内武汉、十堰、襄阳等地,共走访了12家行政单位、6家高等院校、10家国有企业,通过工作座谈、个别交流、实地参观、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发出并收回有效问卷433份,深入了解各地内部审计开展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以及加强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对策建议,为立法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

(三)集中组织起草。起草小组在调研的基础上,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参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相关省份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章、条例,结合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实际,经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立法建议书、立法参阅件、调研报告等多份材料。

(四)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初稿形成后,我厅向全省审计系统、省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研究论证修改。针对修改完善后的草案初稿,省审计厅又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审计和法律专家进行逐条研究论证,修改完善。

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和国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和主张用法制方式固定下来。二是坚持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在其框架内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做到依法立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际工作需要,着力解决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够、职责权限不清晰、审计程序不完善、指导监督不够等突出问题;四是坚持权责相符,既赋予内审机构履职必需的权限,保障审计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又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强化对内部审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做到权责对等。征求意见稿8章,5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审计工作管理体制。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并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确保内部审计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征求意见稿总则明确提出,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第三条)。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对内部审计的相关职责。总则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宣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第四至第七条)。三是明确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商会学会协会等单位和团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第十条)。

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为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强化必要的履职保障,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三种方式。根据实践做法,列举了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立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设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其他形式的内部审计机构内设机构三种方式(第十一条)。二是规定应当独立设置内部机构的情形。包括: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省级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等。其中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立总审计师(第十三条)。三是规定内部审计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设立独立或合署办公的内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其他情形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内审人员,且兼职内审人员不得从事财务、资金管理、工程管理等与审计职责不相容的工作(第十五至十七条)。

(三)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清晰的职责和权限是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保障。送审稿草案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参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列举了内部审计机构的13项职责,包括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情况、本单位发展规划及战略决策、经济责任、单位运营管理及效益、单位信息系统、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境外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开展审计,并应当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等,让内审机构更好服务本单位健康发展(第二十四条)。二是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权限。参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立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列举了11项权限,包括参加单位有关会议、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含电子数据)、调查或询问审计事项、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建议、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予以通报等,为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完善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对于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内部审计实践需要,参照国家审计工作程序,结合湖北实际,送审稿草案明确了内部审计程序,包括组成审计组、下达审计通知书、制定审计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征求意见、复核、签发、归档等程序,进一步规范审计业务流程。同时,对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方式方法、取证要求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九至三十八条)。

(五)关于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抓好审计整改,运用好审计结果。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强化被审计单位整改责任,更大力度推动审计整改。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规定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三十九条)。二是强化审计结果运用,促进更好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明确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当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同时,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究,采纳审计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机制(第四十一条)。在贯通协作方面,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察、监事会、组织人事、财政财务等监督的贯通协作,增强监督合力(第四十二条)。在审计机关运用内部审计结果方面,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第四十四条)。

(六)关于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应尽职责,对于促进内部审计机构高质量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职责。规定审计机关的六项职责,并可通过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调查研究、交流研讨、业务培训等方式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国家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并要求加强与行业系统部门的沟通协调(第四十五至四十六条)。二是强调审计机关对内审成果的利用,审计机关应当分析单位报送的内部审计备案资料,将其作为编制国家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项目、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重要参考(第四十九条)。三是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加强对单位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质量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促进社会审计机构健康发展(第五十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强化规章刚性约束的重要保障。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部分有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被审计对象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及后果。被审计对象存在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等五类情形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二是明确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及后果。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存在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情形等,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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