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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9-18 加入收藏
附件2《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国家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工程,是国家“四横三纵”骨干水网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5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南水北调工程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要从守护生命线的政治高度,切实维护南水北调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丹江口水利枢纽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关键控制性工程,不仅是汉江中下游的重要防洪屏障,还承担着北方部分地区、鄂北地区的供水以及补水重任,其安全保卫不仅直接关系着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还关系到华中电网安全、鄂西北和豫西南地区航运安全和汉江中下游乃至华北地区生态安全。自2014年12月12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以来,截至2023年5月底,累计调水逾560亿立方米,持续改善并逐步改变受水区水资源配置格局。“南水”已成为北京、天津等城市的主力水源,也是沿线多数配套水厂的保供水源。作为水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设施,丹江口水利枢纽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升,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其安全保卫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以及管理单位的高度重视,湖北省已将其确定为省级重点反恐目标单位。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丹江口市人大于1990年发布的《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失去法律效力,曾划定的丹江口大坝禁区和相应管控措施随之失去法律约束力。2014年2月施行的《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但由于该条例未规定法律责任主体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实践中对破坏或危害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的行为难以依法追究责任。面对当前国内外日趋严峻复杂的安全保卫和反恐形势,为确保丹江口水利枢纽的安全,提请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迫在眉睫。这既是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一库清水永续北上的重要支撑,更是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讲话精神的直接体现,其立法意义重大。二、起草过程2020年12月,水利部印发《关于丹江口水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政法〔2020〕305号),其中第九条明确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丹江口水库枢纽工程及重要水源地安全保卫政策研究,根据国家反恐、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研究提出加强丹江口水库安全保卫的建议方案,适时提请有关省人民政府制定安全保卫规定”。2021年12月,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召开丹江口水库安保立法协调机制会议,建立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立法协调机制,启动立法前期研究工作,并于2022年1月,建立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起草工作专班在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立法研究和推进工作中,一是反复学习领会并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思想和关于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二是以枢纽安全保卫重点问题为导向开展立法调研,先后听取了十堰市和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长江委、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武警部队以及有关专家等对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其间得到湖北省司法厅大力指导;三是深入研究,不断修改完善,完成了立法论证报告和《规定》(建议稿)及起草说明的编制工作。2022年9月,经十堰市人民政府与长江委协商,决定由双方联合将《规定》申报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规章立法计划。2023年3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5号)将《规定》列入湖北省政府规章计划项目。根据要求,长江委会同十堰市人民政府再次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定》(送审稿)。三、《规定》需要说明的有关内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后,丹江口水库从“保通水”转变为“保供水”,枢纽安全保卫在安全与反恐防范方面均面临更高更严的要求。《规定》(送审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的实际情况,明确总则、陆域安全保卫、水域安全保卫、空域安全保卫、安全保卫职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共计三十四条,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范围划定及分区制度。《规定》明确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开展。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对保卫重要部位的要求,参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的通告》的相关内容,综合考虑丹江口水利枢纽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境内,与城市居民区紧密相连,无明显周界,具有极强的区位特殊性的特点,明确划定了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陆域、水域、空域范围,同时规定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二)关于工作原则。《规定》明确界定了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的保卫工作,应遵循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属地人民政府与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重的原则,突出安全保卫工作的前瞻性和强制性,强调枢纽安全保卫实行多元共治,反映出安全与高质量发展的兼顾与互惠共赢。(三)关于管理体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事务管理涉及的责任主体众多,涉及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为解决实践中不同管理主体间出现的权责利划分边界不清、管理动力不足等问题,《规定》对责任单位的管理职责、权限范围进行了明晰,明确规定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属地管辖的管理体制,长江水利委员会以及丹江口水利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形成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管理体制。(四)关于经费保障制度。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的经费来源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枢纽运行管理单位。《规定》参考黄河保护法及三峡、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的相关条款,设置了经费保障制度,明确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十堰市人民政府、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或者年度经费预算。(五)关于法律责任。考虑到丹江口水库的特殊性,同时又要体现《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根据行政处罚设定的有关权限规定,《规定》对于扰乱陆域、水域、空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枢纽安全的行为,设定了具体的罚款额度,其额度范围都在《湖北省人大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之内。附件:

附件2


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草案送审稿)

起草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国家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工程,是国家“四横三纵”骨干水网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5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南水北调工程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要从守护生命线的政治高度,切实维护南水北调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丹江口水利枢纽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关键控制性工程,不仅是汉江中下游的重要防洪屏障,还承担着北方部分地区、鄂北地区的供水以及补水重任,其安全保卫不仅直接关系着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还关系到华中电网安全、鄂西北和豫西南地区航运安全和汉江中下游乃至华北地区生态安全。

20141212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以来,截至20235月底,累计调水逾560亿立方米,持续改善并逐步改变受水区水资源配置格局。“南水”已成为北京、天津等城市的主力水源,也是沿线多数配套水厂的保供水源。作为水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设施,丹江口水利枢纽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升,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其安全保卫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以及管理单位的高度重视,湖北省已将其确定为省级重点反恐目标单位。

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丹江口市人大于1990年发布的《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运管理暂行办法》失去法律效力,曾划定的丹江口大坝禁区和相应管控措施随之失去法律约束力。20142月施行的《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但由于该条例未规定法律责任主体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实践中对破坏或危害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的行为难以依法追究责任。

面对当前国内外日趋严峻复杂的安全保卫和反恐形势,为确保丹江口水利枢纽的安全,提请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迫在眉睫。这既是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一库清水永续北上的重要支撑,更是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讲话精神的直接体现,其立法意义重大。

二、起草过程

202012月,水利部印发《关于丹江口水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政法〔2020305号),其中第九条明确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丹江口水库枢纽工程及重要水源地安全保卫政策研究,根据国家反恐、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研究提出加强丹江口水库安全保卫的建议方案,适时提请有关省人民政府制定安全保卫规定”。202112月,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召开丹江口水库安保立法协调机制会议,建立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立法协调机制,启动立法前期研究工作,并于20221月,建立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

起草工作专班在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立法研究和推进工作中,一是反复学习领会并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思想和关于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二是以枢纽安全保卫重点问题为导向开展立法调研,先后听取了十堰市和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长江委、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武警部队以及有关专家等对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其间得到湖北省司法厅大力指导;三是深入研究,不断修改完善,完成了立法论证报告和《规定》(建议稿)及起草说明的编制工作。

20229月,经十堰市人民政府与长江委协商,决定由双方联合将《规定》申报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规章立法计划。

20233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5号)将《规定》列入湖北省政府规章计划项目。根据要求,长江委会同十堰市人民政府再次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定》(送审稿)。

三、《规定》需要说明的有关内容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后,丹江口水库从“保通水”转变为“保供水”,枢纽安全保卫在安全与反恐防范方面均面临更高更严的要求。《规定》(送审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的实际情况,明确总则、陆域安全保卫、水域安全保卫、空域安全保卫、安全保卫职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共计三十四条,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范围划定及分区制度。《规定》明确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开展。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对保卫重要部位的要求,参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的通告》的相关内容,综合考虑丹江口水利枢纽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境内,与城市居民区紧密相连,无明显周界,具有极强的区位特殊性的特点,明确划定了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陆域、水域、空域范围,同时规定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

(二)关于工作原则。《规定》明确界定了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的保卫工作,应遵循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属地人民政府与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重的原则,突出安全保卫工作的前瞻性和强制性,强调枢纽安全保卫实行多元共治,反映出安全与高质量发展的兼顾与互惠共赢。

(三)关于管理体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事务管理涉及的责任主体众多,涉及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为解决实践中不同管理主体间出现的权责利划分边界不清、管理动力不足等问题,《规定》对责任单位的管理职责、权限范围进行了明晰,明确规定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属地管辖的管理体制,长江水利委员会以及丹江口水利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形成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管理体制。

(四)关于经费保障制度。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的经费来源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枢纽运行管理单位。《规定》参考黄河保护法及三峡、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的相关条款,设置了经费保障制度,明确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十堰市人民政府、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或者年度经费预算。

(五)关于法律责任。考虑到丹江口水库的特殊性,同时又要体现《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根据行政处罚设定的有关权限规定,《规定》对于扰乱陆域、水域、空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枢纽安全的行为,设定了具体的罚款额度,其额度范围都在《湖北省人大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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