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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决定(送审稿)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10 加入收藏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当前,境内和境外毒品问题、传统和新型毒品危害、网上和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对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完善毒品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一、[党委政府职责及考评追责]禁毒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总责。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禁毒委员会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禁毒委统筹、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要求构建禁毒工作格局,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听取禁毒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禁毒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各地应当站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将禁毒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文明城市创建、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对任期内因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毒品问题严重,被列为重点整治地区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二、[禁毒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担任,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禁毒委员会主任由当地主要领导担任。禁毒委员会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作措施;(二)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三)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禁毒重点整治,推进无毒社区(村湾)、无毒单位建设;(四)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五)推动禁毒科技信息化建设,统筹建立毒情预警监测体系,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共享,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六)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七)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禁毒委成员单位职责]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按照年度工作方案做好禁毒工作,并将与禁毒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及时、准确汇入同级毒情预警监测体系,每半年向同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或者述职。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监督管理,以及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推进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统筹、协调、指导戒毒管理机关做好戒毒工作;戒毒管理机关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等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加强禁毒监控物质清单物品流向监控,防止流入涉毒渠道。交通运输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物流寄递行业禁毒工作,监督行业主体加强从业人员禁毒预防教育,建立完善毒品筛查机制,配备必要的毒品筛查设备、人员。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和支持禁毒工作。四、[乡镇、街道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查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毒品防范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在各乡镇、街道设立社区戒毒康复中心,采取购买服务或公开招聘方式、按照与辖区在册吸毒人员比例不低于1:30的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将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的建设运转费用、人员待遇纳入财政预算。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第一主任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兼任。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工作的指导。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组织架构、运行机制、职责任务、管理办法等具体内容由省禁毒委员会另行制定。五、[毒品宣传教育]各地应当按照关口前移、预防为先的要求,建立健全由各级禁毒委员会牵头、新闻宣传部门协作、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深入开展全民毒品预防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毒品的浓厚氛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推动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等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推动禁毒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进社区、进农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入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禁毒意识。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引导禁毒文化宣传和文艺创作,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落实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师资、课时,把禁毒知识纳入中考内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列入培训内容。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洗浴、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志,公布举报电话,落实本场所禁毒防范措施。机场、车站、地铁、影剧院、商业街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和禁毒公益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定时播放禁毒公益宣传片。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利用互联网、通讯载体、公共显示屏等开展禁毒公益宣传。各地应当主动适应新时代信息传播发展的新变化,科学利用公众号、短视频、微博等新媒体宣传媒介的信息传播优势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聚焦毒品滥用危害特别是新型毒品、麻精药品、毒品替代滥用等宣传,提升毒品预防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六、[禁毒重点整治]各级禁毒委应当根据辖区毒情形势和突出问题,完善重点整治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级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认定标准,划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期限和目标任务,分层级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进行重点整治。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治,定期向确定重点整治地区的禁毒委员会报告;限期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当向确定重点整治地区的禁毒委员会作出说明,并继续整改。禁毒重点整治期间,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原则上不得参加评先表彰、提拔和交流重用。七、[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之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依法追缴涉毒资产。为依法、公正、规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联合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就毒品犯罪案件管辖、证据收集及审查等联合制定统一指导意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海关、邮政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毒品联防联控机制,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在交通要道、口岸以及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的资金流动的,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物流寄递企业、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洗浴、会所等经营主体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涉毒违法犯罪,提供与案件办理相关的数据、信息、资料。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依法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八、[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之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查处吸毒行为,落实吸毒人员排查发现责任,鼓励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最大限度发现隐性吸毒人员,依法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戒毒治疗。公安机关依法对有吸毒史的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毛发样本实验室检测呈阳性,提取毛发样本距其前一次因吸毒被查处时间超过6个月,排除因强迫、欺骗等被动摄入情况,以及因治疗疾病合法服用药物等情形,且办案部门已经告知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理由经查证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可以认定其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由责令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提前3日通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按期将其领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负责做好出所人员的社区康复衔接工作。九、[吸毒人员管控帮扶之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辖区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建立动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正、帮扶救助、就业指导、教育宣传等一体化管控帮扶机制,依托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将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落实社区书记、社区民警、禁毒社工、网格员、吸毒人员近亲属和卫健、人社、司法等单位人员组成的“5+N”服务管控体系,通过风险评估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管控,做好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严防吸毒人员肇事肇祸。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居住地、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异地服务管理工作,落实查获处置、执行地变更、临时管控和信息维护等措施,按照分工协作、双向管控、各负其责要求,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异地服务管理工作。十、[吸毒人员管控帮扶之二]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病残吸毒人数和分布状况,在全省范围内合理布局、设立或者确立专门收治病残吸毒人员的场所,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专门医疗人员,为全省收治病残吸毒人员创造条件。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禁毒任务重的直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在辖区内设立病残吸毒人员收治专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引导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将上述专门场所、专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病残吸毒人员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十一、[吸毒人员管控帮扶之三]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通过探索建立就业安置基地、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等方式拓宽就业渠道,鼓励用人单位聘用就业困难戒毒人员。用人单位聘用戒毒康复人员的,依法享受税收、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不得从事交通运输、医疗、生物、化工等涉及公共安全、易涉毒岗位工作,相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吸毒录用筛查和吸毒定期筛查制度,发现拟录用人员或者已录用人员属于上述人员或存在吸毒行为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或者立即予以调整,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国家在教育、校车驾驶、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等行业对吸毒人员从业的禁止或者限制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二、[麻精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毒品替代物品及有关设备管控]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相关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备查。省级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尚未列入国家管制目录但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一氧化二氮(笑气)、依托咪酯、溴胺酮等物质加强源头管控,建立毒品替代滥用物质监控目录及吸食人员登记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研发企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可用于制造毒品或者鉴定毒品的重点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建立重点仪器设备信息登记制度。十三、[禁毒基础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禁毒教育基地、毒品实验室、毒品检查站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相应禁毒装备,将日常运转和管理费用列入同级禁毒经费予以保障。十四、[禁毒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队伍建设,建立与毒情形势和禁毒任务相适应、职能配置完善、岗位设置科学的禁毒机构和队伍,配齐配强公安禁毒专业力量。其他负有缉毒任务的部门要加强禁毒专业力量建设。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与保护,对禁毒工作中牺牲、伤残的人员及其家属落实抚恤和优待政策,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禁毒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项体检,并为其办理相应的保险。十五、[社会面禁毒工作]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的平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禁毒事业,建立壮大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参与禁毒工作,推动禁毒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对禁毒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制度和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防范意识,营造全社会禁种、禁制、禁贩、禁吸的浓厚氛围,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十六、[人大监督条款]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禁毒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毒情形势和毒品治理工作,向人大代表通报禁毒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附件: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当前,境内和境外毒品问题、传统和新型毒品危害、网上和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对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完善毒品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党委政府职责及考评追责禁毒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总责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禁毒委员会主任是主要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禁毒委统筹、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要求构建禁毒工作格局,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听取禁毒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禁毒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各地应当站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将禁毒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文明城市创建、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对任期内因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毒品问题严重,被列为重点整治地区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禁毒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担任,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禁毒委员会主任由当地主要领导担任。禁毒委员会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作措施;

(二)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

(三)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禁毒重点整治,推进无毒社区(村湾)、无毒单位建设;

(四)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五)推动禁毒科技信息化建设,统筹建立毒情预警监测体系,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共享,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六)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禁毒委成员单位职责]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按照年度工作方案做好禁毒工作,并将与禁毒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及时、准确汇入同级毒情预警监测体系,每半年向同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或者述职。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监督管理,以及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推进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统筹、协调、指导戒毒管理机关做好戒毒工作;戒毒管理机关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加强禁毒监控物质清单品流向监控,防止流入涉毒渠道。

交通运输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物流寄递行业禁毒工作,监督行业主体加强从业人员禁毒预防教育,建立完善毒品筛查机制,配备必要的毒品筛查设备、人员。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和支持禁毒工作。

四、[乡镇、街道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查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毒品防范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在各乡镇、街道设立社区戒毒康复中心,采取购买服务或公开招聘方式按照与辖区在册吸毒人员比例不低于1:30的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将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的建设运转费用、人员待遇纳入财政预算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第一主任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兼任。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工作的指导。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组织架构、运行机制、职责任务管理办法等具体内容由省禁毒委员会另行制定

[毒品宣传教育]各地应当按照关口前移、预防为先的要求建立健全由各级禁毒委员会牵头、新闻宣传部门协作、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深入开展全民毒品预防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毒品的浓厚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推动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等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推动禁毒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进社区、进农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入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禁毒意识。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引导禁毒文化宣传和文艺创作,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落实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师资、课时,把禁毒知识纳入中考内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列入培训内容。

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洗浴、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志,公布举报电话,落实本场所禁毒防范措施机场、车站、地铁、影剧院、商业街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和禁毒公益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定时播放禁毒公益宣传片。

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利用互联网、通讯载体、公共显示屏等开展禁毒公益宣传。

各地应当主动适应新时代信息传播发展的新变化,科学利用公众号短视频、微博等新媒体宣传媒介的信息传播优势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聚焦毒品滥用危害特别是新型毒品、麻精药品、毒品替代滥用等宣传,提升毒品预防教育针对性、实效性。

六、[禁毒重点整治]各级禁毒委应当根据辖区毒情形势和突出问题,完善重点整治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级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认定标准,划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期限和目标任务,分层级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进行重点整治。

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治,定期向确定重点整治地区的禁毒委员会报告;限期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当向确定重点整治地区的禁毒委员会作出说明,并继续整改。

禁毒重点整治期间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原则上不得参加评先表彰、提拔和交流重用

七、[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之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依法追缴涉毒资产

为依法、公正、规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联合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就毒品犯罪案件管辖、证据收集及审查等联合制定统一指导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海关、邮政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毒品联防联控机制,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在交通要道、口岸以及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的资金流动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物流寄递企业、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洗浴、会所等经营主体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涉毒违法犯罪,提供与案件办理相关的数据、信息、资料。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依法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

八、[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之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查处吸毒行为,落实吸毒人员排查发现责任,鼓励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最大限度发现隐性吸毒人员,依法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戒毒治疗。

公安机关依法对有吸毒史的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毛发样本实验室检测呈阳性,提取毛发样本距其前一次因吸毒被查处时间超过6个月,排除因强迫、欺骗等被动摄入情况,以及因治疗疾病合法服用药物等情形,且办案部门已经告知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理由经查证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可以认定其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由责令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提前3日通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按期将其领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负责做好出所人员的社区康复衔接工作。

九、[吸毒人员管控帮扶之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辖区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建立动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正、帮扶救助、就业指导、教育宣传等一体化管控帮扶机制,依托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将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落实社区书记、社区民警、禁毒社工、网格员、吸毒人员近亲属和卫健、人社、司法等单位人员组成的“5+N”服务管控体系通过风险评估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管控,做好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严防吸毒人员肇事肇祸。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居住地、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异地服务管理工作,落实查获处置、执行地变更、临时管控和信息维护等措施,按照分工协作、双向管控、各负其责要求,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异地服务管理工作。

十、[吸毒人员管控帮扶之二]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病残吸毒人数和分布状况,在全省范围内合理布局、设立或者确立专门收治病残吸毒人员的场所,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专门医疗人员,为全省收治病残吸毒人员创造条件。

市、州人民政府和禁毒任务重的直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在辖区内设立病残吸毒人员收治专区。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引导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将上述专门场所专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病残吸毒人员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十一、[吸毒人员管控帮扶之三]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通过探索建立就业安置基地、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等方式拓宽就业渠道,鼓励用人单位聘用就业困难戒毒人员用人单位聘用戒毒康复人员的,依法享受税收、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

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不得从事交通运输、医疗、生物、化工等涉及公共安全、易涉毒岗位工作,相关用人单位应建立吸毒录用筛查和吸毒定期筛查制度,发现拟录用人员或者已录用人员属于上述人员或存在吸毒行为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或立即予以调整,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国家在教育、校车驾驶、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等行业对吸毒人员从业的禁止或者限制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麻精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毒品替代物品及有关设备管控]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相关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备查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尚未列入国家管制目录但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一氧化二氮(笑气)、依托咪酯、溴胺酮物质加强源头管控,建立毒品替代滥用物质监控目录及吸食人员登记制度。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研发企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可用于制造毒品或者鉴定毒品的重点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建立重点仪器设备信息登记制度。

十三、[禁毒基础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禁毒教育基地、毒品实验室、毒品检查站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相应禁毒装备将日常运转和管理费用列入同级禁毒经费予以保障

十四、[禁毒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队伍建设,建立与毒情形势和禁毒任务相适应、职能配置完善、岗位设置科学的禁毒机构和队伍,配齐配强公安禁毒专业力量。其他负有缉毒任务的部门要加强禁毒专业力量建设。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与保护,对禁毒工作中牺牲、伤残的人员及其家属落实抚恤和优待政策,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禁毒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项体检,并为其办理相应的保险。

十五、[社会面禁毒工作]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的平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禁毒事业,建立壮大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参与禁毒工作,推动禁毒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对禁毒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制度和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防范意识,营造全社会禁种、禁制、禁贩、禁吸的浓厚氛围,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

十六、[人大监督条款]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禁毒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毒情形势和毒品治理工作,向人大代表通报禁毒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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