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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0618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商务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28 加入收藏
葛军代表:您提出的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0618号《关于支持在咸宁赤壁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厅积极支持咸宁赤壁申建保税物流中心(B型)。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见海关总署网站),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申报主体为企业。具体申报程序为:第一,申报设立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设立申请;第二,直属海关对申报进行受理和材料初审;第三,直属海关将材料报海关总署审批。同时,根据《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标评估体系>的通知》(署加发〔2018〕48号),设立基本要求为按需设立、合理布局、集约资源、产业支撑,按照《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标评估体系》评分达到85分以上,可办理申请设立手续。建议咸宁市对照评估体系,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定申报主体及项目地址,提高评估分数。下一步,我厅将根据咸宁市的业务需求,积极协调武汉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加大对咸宁市的业务指导。    湖北省商务厅 2023年7月26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葛军代表:

您提出的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0618号《关于支持在咸宁赤壁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积极支持咸宁赤壁申建保税物流中心(B型)。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见海关总署网站),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申报主体为企业。具体申报程序为:第一,申报设立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设立申请;第二,直属海关对申报进行受理和材料初审;第三,直属海关将材料报海关总署审批。同时,根据《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标评估体系>的通知》(署加发〔201848号),设立基本要求为按需设立、合理布局、集约资源、产业支撑,按照《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标评估体系》评分达到85分以上,可办理申请设立手续。

建议咸宁市对照评估体系,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定申报主体及项目地址,提高评估分数。下一步,我厅将根据咸宁市的业务需求,积极协调武汉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加大对咸宁市的业务指导。    

湖北省商务厅 

202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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