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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知识要点(三)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12 加入收藏
公共服务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将受到什么处罚?违反规定,查处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哪些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居(村)民委员会、网格管理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后如何处理?发现违法

  1.公共服务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将受到什么处罚?

  违反规定,查处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哪些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3.居(村)民委员会、网格管理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后如何处理?

  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4.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发现违法建设后如何处理?

  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即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5.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将受到什么处罚?

  经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认并抄告后,市场主体申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6.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将受到什么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和用途。违反规定,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7.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守什么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

  8.在建违法建设如何查处?

  (1)查处机关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并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2)查处机关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停止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3)公共服务单位接到书面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停止提供服务;

  (4)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拆除在建的违法建(构)筑物。

  9.已建成的违法建设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如何查处?

  (1)查处机关应当在调查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

  (2)相关部门和单位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依职责采取相应措施。

  10.已建成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多少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查处机关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11.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如何处理?

  (1)在违法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2)在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不少于六十日;

  (3)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4)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时,违法建(构)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查处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搬离。

  12.哪些情形违建当事人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通过规划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规划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

  (4)采取改正措施后,保留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标准。

  13.哪些情形查处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及其他处罚决定?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2)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扩建的;

  (3)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及无法满足消防、电力等有关强制标准的;

  (4)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5)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6)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14.哪些情形查处机关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罚?

  (1)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的;

  (2)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3)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15.对违法建设当事人罚款基数如何计算?

  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违法建(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1)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

  (2)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

  (3)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及竣工结算价不明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查处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编辑:谢灵芝 审核:谭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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