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点军区征地搬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点军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3-06 加入收藏
点政办发〔2017〕9号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点军区征地搬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湖北点军工业园区,辖区企事业单位:《点军区征地搬迁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

点政办发〔2017〕9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点军区征地搬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湖北点军工业园区,辖区企事业单位:

  《点军区征地搬迁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月2

点军区征地搬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搬迁档案资料管理,记录征地搬迁过程,保存有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点军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点军区辖区范围内实施的征地搬迁工作,应遵照本办法建立征地搬迁档案。

  第三条 征地搬迁档案是指征地搬迁实施主体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在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含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及补偿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包括纸质、电子和声像档案)。

  征地搬迁实施主体是指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的各级片区协调指挥部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征地搬迁单位。

  第四条 区档案局负责全区征地搬迁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制度和组织档案人员培训;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协助区档案局加强征地搬迁档案管理和指导,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集中保管征地搬迁档案;各征地搬迁片区协调指挥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征地搬迁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按期向区征收办移交档案;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单位征地搬迁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征地搬迁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搬迁的工作内容和业务范围,建立征地搬迁档案,并做好征地搬迁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临时保管工作。征地搬迁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档案中介机构进行档案整理。

  第六条征地搬迁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征地搬迁档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征地搬迁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征地搬迁档案以征迁项目为单位归档,一个项目有多本案卷的可按协议签订先后编制案卷号;征地搬迁单位同时有多个征地搬迁项目档案的,可按征地搬迁完成时间先后编制项目号。

  第八条 征地搬迁档案的归档范围、分类方案、保管期限及具体整理和数字化办法由区档案局、区征收办另行制定。

  第九条 征地搬迁单位应加强征地搬迁项目声像资料的采集、制作和归档,尽可能反映被征地搬迁的历史面貌。

  第十条征地搬迁档案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15)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的规定执行。档案填写应当做到字迹工整、内容规范。除表格和图纸之外的其他档案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张。

  除具备独立立档资格的单位外,征地搬迁档案统一使用区征收办档案全宗号。

  第十一条归档档案资料要完整无缺,已破损的予以托裱、修复;对于永久保存的征地搬迁档案,用易于褪变材料书写的,要予以复制,复制件附在原件后一并归档。照片整理为便于保管和利用,可单独或多个项目合并组卷。

  第十二条征地搬迁单位对被征迁人补偿安置后,应当及时将需要归档的有关资料、声像等整理完毕交专人负责立卷归档。归档前,需经征地搬迁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方可保存。任何人不得将征地搬迁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第十三条 单个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结束后,征地搬迁单位应按要求将征地搬迁有关资料收集齐全,自被征迁人补偿安置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工作。若分期实施征地搬迁,可分期整卷。征地搬迁全部结束后,将分期案卷合并一起,按时间顺序排列,完成全部档案归集。  

第十四条 征地搬迁档案应当妥善保管,有条件的单位应设专门的库房。档案保管符合“八防”条件,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达不到专库管理条件的单位,由本单位设专柜管理。档案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鉴定。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征地搬迁档案。

  第十五条 档案查阅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调档,一般应在档案室阅读。查阅、抄录和复制征地搬迁档案资料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负责管理征地搬迁档案资料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经管的档案逐项移交,并开据清单一式两份,经接收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双方共同签字移交方可离岗。

  第十七条  除具备独立立档资格的单位外,其他征地搬迁单位的征地搬迁档案自归档之日起至项目结束满一年后向区征迁办移交,区征收办公室保管满10年后向区档案馆移交。若客观条件限制,经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移交。

  征地搬迁档案移交区档案馆保管前应当按要求完成数字化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档案局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档案工作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征地搬迁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征地搬迁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征地搬迁档案的;
  (四)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五)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征地搬迁档案损失的。

  第十九条乡镇(街办)、村(居)征地搬迁档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档案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日印发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