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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促进企业主动守法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8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原则,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3年以来共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3件,索赔金额63868.15元,均已赔偿到位,2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正在排查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治意识渐入人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原则,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3年以来共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3件,索赔金额63868.15元,均已赔偿到位,2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正在排查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治意识渐入人心。

  一是坚持精准对标深入排查线索。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等14家单位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定期与水利、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接,提醒反馈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协同开展环保督察、资源环境违法案件、信访投诉问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10个方面案件线索排查,深挖赔偿案源。

  二是坚持主动沟通确保赔偿到位。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鉴定评估和磋商之前,积极与赔偿义务人进行沟通,宣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打消赔偿义务人的抵触情绪,提高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赔偿磋商的积极性,针对案件性质采取鉴定机构评估、专家鉴定、生态修复成本等价等多种形式,与企业共同开展损害鉴定评估,切实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效率。

  三是坚持偿罚衔接提升守法意识。环境违法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结果和企业主动整改,自觉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与行政处罚衔接。通过法律和制度双管齐下,企业因同一环境损害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强化企业“生态环境损害必须赔偿担责”的责任意识,促进企业主动守法。(李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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