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肥料)罚〔2024〕2号 |
案件名称 | 宜昌大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宜昌大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525562742006B |
法定代表人 | 周*雄 |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2023年农业农村部对当事人生产的1个有机肥料产品开展监督抽查,样品经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检验,检验结论:根据《有机肥料》NY/T 525-2021标准和标明值,该批有机肥料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单项判定:总铅(以Pb计)(以烘干基数计)的质量分数无标明值,实测值:108mg/kg,判定标准值应≤50mg/kg。检测结果为上述肥料重金属铅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6日生产上述有机肥料2吨。当事人主要经营业务是食用菌的生产、加工、销售,生产有机肥料主要是为了处理废弃菌棒,生产的肥料主要是带动帮扶贫困户。上述批次的有机肥料都赠送帮扶贫困户,无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执法人员咨询市场上同类产品出厂价格,上述产品市场出厂价均价为450元/吨,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2吨有机肥料产品货值金额900元。 当事人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1.警告;
2.处罚款200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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