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
中国气象局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执法机构:政策法规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气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按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a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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