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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军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栏目:点军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1-06-14 加入收藏

                              点军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增进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防治必须、剂型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临床首选、保障供应、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并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推动我区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从我区的基本情况出发,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推进我区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
    三、工作目标
2011年5月31日起,在全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工作任务
   (一)组建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为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小军任主任,区政府副区长黄华任副主任,区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监察局、商务局、计生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锁定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国家公布的307种基本药物和湖北省确定增补的177种非基本药物,为现阶段我区使用的基本药物(以下统称基本药物)。
  (三)明确基本药物使用范围。全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
  (四)执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价格管理规定。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的采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区卫生局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按时督促上缴基本药物货款,加强采购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药品采购委托协议签订、计划申请、网上勾选、验收入库、药款上缴及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工作,要按签订的合同购销基本药物,不得进行药品二次 议价。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基本药物不得接受折扣,销售基本药物不得加价。
   (五)提高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一是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并全部归入医保甲类药品目录按政策规定报销。二是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员使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5个百分点。
   (六)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落实财政投入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在补偿机制尚未健全前,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营,确保医务人员的合理收入。
   (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一是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二是禁止采购未入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使用环节。三是严密监测基本药物不良反应,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四是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八)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一是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评价内容。二是实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职工个人进行考核,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个人工资性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三是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纳入医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定期对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检查,落实以奖代补制度,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5月20日前)
召开政府常务和区委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组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落实工作经费,制定方案;召开全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会议,传达省医改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任务。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专栏、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要结合制度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5月31日前)
进一步完善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定”(定编、定岗、不定人)工作,同步启动实施绩效工资制度;锁定债权债务;摸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构比例、处置现有药品、确定财政补助药品差额方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5月31日)
2011年5月31日起,全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四)督办整改阶段(2011年6月至7月)
组织专班,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逐个进行检查,查找问题和困难,制定整改方案并整改落实。
(五)总结完善阶段(2011年12月)
召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会议及全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会议,认真总结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半年的成绩和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强化措施,不断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多个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切实加强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领导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督促落实,互通信息;实施医疗机构机构成立专门组织,明确职责任务,全力做好各项工作,确保顺利推进。
  (二)落实责任。区卫生局责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发改局负责基本药物和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加强资金监管;区人社局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和绩效工资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区商务局负责指导推进药品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区监察局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加强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专栏、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要结合制度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经费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特别是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收入会相应减少,必须尽快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助政策,保证实施医疗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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