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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年第102号)
栏目:宜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8 加入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宜昌市夷陵区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龙泉镇梅花村(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梅花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宜昌市夷陵区2024年度第10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用于宜昌市夷陵区2024年度第10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因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拟征收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梅花村(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梅花村)土地共计24.0092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梅花村(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梅花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24.009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22.3812公顷(耕地1.3659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6280公顷。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II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为79.8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766.3737万元、安置补助费1149.5605万元,合计1915.9342万元。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夷政发〔2023〕4号)、《宜昌生物产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宜生园办发〔2014〕8号)、《宜昌生物产业园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办法(试行)》(宜生园办发〔2015〕31号)、《宜昌生物产业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修订方案》(宜生园办发〔2018〕29号)文件规定执行。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龙泉镇梅花村(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梅花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龙泉镇梅花村(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梅花村)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宜昌市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或宜昌市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龙泉镇梅花村(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梅花村),并已在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gxq.yichang.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表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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