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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栏目:宜昌市气象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9-11 加入收藏
执法依据: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充灌、施放升空气球,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作业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资格认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四)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没收使用

  执法依据: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充灌、施放升空气球,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作业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资格认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没收使用工具;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国气象局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政策法规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没收使用工具;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气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按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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