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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栏目: 宜昌市司法局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4-04-10 加入收藏
仲裁程序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日期:2024-04-10 14:30来源:宜昌仲裁办责任编辑:宜昌仲裁阅读量:  仲裁案件立案后,为保障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顺利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仲裁程序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

  仲裁案件立案后,为保障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顺利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仲裁程序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因此,在仲裁程序中,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向仲裁机构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含财产线索)、《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复印件)、《仲裁申请书》及相关基础法律关系证据材料、担保材料等材料。仲裁机构收到后对当事人提交的以上财产保全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基本符合形式要求的,向人民法院出具《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并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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