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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4-04-02 加入收藏
宜府办发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

宜府办发〔202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保持完整独立,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国资监管机构及有关市直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以及由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

  其他市属国有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

  第八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会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

  (二)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五)批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提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的建议;

  (二)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

  (三)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四)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五)配合市财政局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将所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主要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国有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国有企业增加投资,认购公司制企业股权、股份(含增资、配股)等方面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弥补相关改革成本支出,支付国有企业监管费用,国有企业申报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统筹安排用于上述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结转下年支出,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的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三)符合全市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四)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论证。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要求编制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有资本布局规划;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市财政局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六)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结果;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布置编报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编报要求,向所监管(所属)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建议报其主管单位,并抄报市财政局;

  (四)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20日内向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并组织和监督预算的实施。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收缴,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市级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获批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调整事项,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在预算总支出内发生项目变更等情况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预算调剂,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下达批复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本单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审计局审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20日内向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综合管理。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绩效目标情况及时开展自评。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或根据需要对预算执行的进度和效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分析,规范和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87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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