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
《规定》共7章52条,相比2010年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新增1章,修改40条,删除2条,新增10条。重点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思想。强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着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规范计划管理和审计结果报送。坚持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强调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同级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三是明确审计评价内容。要求在审计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其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四是调整责任类型。将2010年规定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3类责任调整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2类责任,要求综合考虑审计发现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作用等情况界定责任。五是完善监督纠错机制。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由办公室另外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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