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解读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4-20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应急管理部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鄂应急(2020)1号)。一、起草背景及依据国家发改委等26部门为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应急管理部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鄂应急(2020)1号)。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国家发改委等26部门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和《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9年重要改革任务责任分工方案》,明确“将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红名单’制度,实施联合惩戒和激励机制”(我厅配合推进的有关改革项目第13项)。

  二、起草过程及说明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原省安监局成立了诚信建设领导小组,于2016年12月15日印发了《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鄂安办﹝2016﹞73号)。2017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和《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原省安监局为贯彻落实于2017年8月31日印发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鄂安监发[2017]55号),对原《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废止。2018年1月22日转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8]6号)。此后,原省安监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在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方面未出台有关规定和办法。

  2019年5月,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专班,起草了《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意见》,7月22日经厅办公会审议,要求继续修改,关注应急管理部在诚信体系建设有无新的政策出台。目前,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诚信建设无新的政策出台,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仍应用2017年颁布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和《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根据厅长办公会精神,专班对原《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重新起草并调整为《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办法》已征求市(州)应急管理局和厅各相关处室的意见。省厅政法处对《暂行管理办法》的合法性、科学性、廉洁性、利益冲突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暂行管理办法》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势合法,并于2019年12月22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纳入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情形。1.明确纳入联合激励对象管理6种情形。对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6种情形,从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中直接引用,仅删除有关职业卫生的内容(因职能已划转至卫健委)。

  2.明确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10种情形。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等10种情形,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失信行为,也包括责任事故发生之后的失信行为,同时涉及到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的失信行为。10种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从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中直接引用,仅删除有关职业卫生的内容。

  (二)《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报送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名单信息管理的规范程序。

  一是明确了责任。坚持“谁采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等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了有关时限要求。规范了管理名单报送时间,对相关工作时间节点等,提出了具体时限要求。联合激励对象和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期限与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期限一致。

  三是对信息报送作了统一规范。要求每条信息的要素应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失信行为简况、信息采集机关、是否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及纳入理由”和联系电话及方式等,便于基层操作,也为实现相关部门间共建共享创造有利条件。

  (三)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激励和惩戒措施。

  1.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等激励措施。

  2.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等惩戒措施。

  四、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意义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涉及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在内的多元主体,涵盖制度、技术和文化等多项要素,是国家一项创新性系统工程,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抓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建立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任务分工责任体系,建立日常协调和例会制度,以及动态评估、跟踪督办和定期通报等持续推动和改进的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统筹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的制度机制、标准规范、平台建设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

  (二)推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有序运行。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流程,完善信息的采集、报送、审核、发布、移出、异议处理等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形成各司其责、责任明确的闭环管理系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协调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有效落实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各项措施。

  (三)大力弘扬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诚信文化。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普及信用知识,加大安全诚信企业报道和典型失信企业曝光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凝聚安全诚信建设合力,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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