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市州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栏目: 宜昌市审计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5-25
为加强对市州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湖北省审计厅近日出台《湖北省市州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共二十条,就全省市州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内容、实施程序、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等方面

  为加强对市州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湖北省审计厅近日出台《湖北省市州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共二十条,就全省市州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内容、实施程序、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审计局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实施办法》确定了审计的主要内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督促整改,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切实履职尽责。

  《实施办法》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原则,以任中审计为主,可以采取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每五年对全省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审计局领导干部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厅人事处提出,经厅党组会议审议决定后,纳入全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审计程序和审计内容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实施办法》对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作出了规定。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省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审计发现问题台账管理和整改销号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落实问责制度。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存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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