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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5-16 加入收藏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经信委(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为推进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r

 

 

 

各产煤市()、县(市、区)经信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推进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 >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5月12日

 

湖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评级标准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四条  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证照齐全有效。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煤矿企业制定矿井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且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按规定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并未超能力生产。

   ()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建立管理台帐。

()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

第六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其中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认定。

第七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程序。

  ()自评.煤矿企业年初应当制定达标规划,根据达标规划,按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的步骤组织实施,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企业,由企业组织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煤矿企业本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基本情况介绍;

  2.本«试行办法»第四条所列各项的具体情况说明;

  3.各系统自评考核情况说明;

  4.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典型经验做法;

  5.煤矿企业近一年内自评情况和市()、县(市、区)初评考核评分情况。

  ()申报。煤矿企业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主管部门。

  1.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请文件;

  2.201()年度()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申报表(见附件);

  3.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报告;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考评。根据申报材料,按照考核权限,由受委托的考核评级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评,并填写«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考核评分表»

  ()审查。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对申报材料和考评程序及结果进行审查。

  ()公示。为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认定的公平、公正、合理,对拟认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示7天。

  ()认定。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二、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发证,认定时按申报当年自然年度计算。

  ()有效期。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结果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应提前三个月进行重新申报。

  第八条  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总则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第九条  凡考核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自动取消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级,并按国家相关要求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第十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各煤矿要制定年度达标工作方案,落实机构、人员、资金,扎实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煤矿要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各部门、班组及岗位人员。

  矿井每月、集团公司每季度应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工作,并将检查和考核情况在企业内部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考核。每次检查的资料、记录要及时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参考依据。检查由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采取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矿井达不到相关标准化等级的,应及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予以降级或取消标准化等级。

  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所辖煤矿的各专业达标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半年抽查一次。

  第十二条  申请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煤矿必须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该矿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未取得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不得生产;新建及技改矿井在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否则不予验收。

  第十四条  未取得三级以上和被取消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提升计划,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积极制定并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且在有效期内的煤矿,节假日复工验收可由煤矿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鄂经信煤炭〔2011〕2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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