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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栏目: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9-26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5〕24号),主动适应融资担保行业改革转型要求,促进其健康发展,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rdqu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5〕24号),主动适应融资担保行业改革转型要求,促进其健康发展,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要求,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政府全额出资或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发展目标
  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到2020年,市直要建成一家注册资本金过10亿元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夷陵区要分别建成一家注册资本金过5亿元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要分别建成一家注册资本金过3亿元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要分别建成一家注册资本金过2亿元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
  二、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三)大力发展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围绕上述发展目标,通过向省财政争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国有企业参股等方式,把现有的11家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建设成为实力较强、主业突出、经营规范、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
  (四)补助担保费。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贷款担保的,可在实现成本覆盖的前提下进行适当收费,并由同级财政对信誉良好、按时还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补助。
  (五)分担代偿风险补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贷款担保的,应严格控制代偿损失,不得向淘汰类、去产能项目提供贷款担保,要优先投向符合地方发展规划的鼓励类项目。对出现的代偿损失,除合作银行按约定承担以外,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从按政策规定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中予以弥补,不够部分,各级财政按相关规定,按不低于政府全额出资或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年末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在保余额1%的比例,通过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或者调整本级支持企业发展财政资金投向等形式,建立政府担保风险补偿金,用于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担保贷款政府应承担的风险补偿。
  (六)协助担保机构选择合作银行。政府引导合作银行放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担保贷款5~10倍;合作银行对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发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内,如上浮则上浮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发生代偿损失时,合作银行承担代偿损失不少于10%。通过政银担合作,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分担融资风险。
  (七)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制订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研究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推进队伍建设。
  三、规范经营,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
  (八)专注融资担保主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融资担保主业,确保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当年新增贷款担保额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占比70%以上。要主动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发展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产品和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九)规范经营业务。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要诚信守法经营,管控好职业道德风险,自觉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健全完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做精风险管理,不断提升资本实力、风险防范能力和机构信誉,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禁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以任何形式从事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受托理财、暴力催债等容易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活动;严禁向客户直接发放贷款;要确保资金账户充实,不得抽逃资本、虚假注资。
  (十)规范披露业务信息。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经营业务信息,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要将机构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与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债权人和监管部门。要积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签订授信合作协议,提高担保业务经营信息透明度。积极参加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组织的信用评级,提高担保公司信用等级。
  四、明确职责,加强协作,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有关对策建议;密切关注整个行业的经营状况、风险动态等情况,完善应对预案,切实防范风险;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
  (十二)明晰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监管责任主体,要重视监管工作,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两手都要硬。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和监管协同,提高监管有效性。对于辖内融资担保重大风险事件,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三)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健全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规范、有序地将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信用管理。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抵(质)押登记,并建立抵押登记绿色通道,确保各项反担保手续快速有序办理。与公安、检察院、法院、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共同建立联动机制,为融资担保机构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协助,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考核机制。改进完善对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对国有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调整考核指标结构和权重,完善风险控制指标,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国有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促进本地区国有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具体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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