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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10-14 加入收藏
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3]1号)以及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经信规[2014]128号)

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3]1号)以及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经信规[2014]128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促进全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有序推进,现就开展2016年全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程序和要求
  1、县市区组织煤炭企业完成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上报本区域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请文件。
  2、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专家组负责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验收,承担申报二级以上矿井达标验收的初审工作;省相关部门组成专家组负责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验收,承担申报一级矿井达标验收的初审工作。
  3、凡通过审核验收达到标准化等级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部门下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确认文件。
  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结果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应提前三个月进行重新申报。在规定时间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的,按规定一律停产整顿。经整改验收达到规定级别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达标的,将按有关规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主要工作措施
  1、落实煤矿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所需专业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要完善和落实全员、全过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操作管理制度,组织全员对标准的培训学习;要建立和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制度;要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保证投入到位。
  2、切实加强对标准化建设的管理。改扩建煤矿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要注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3、严格执行自查自评制度。各煤矿企业要严格对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进行自评,全面落实自检自评体系。自评符合一、二、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条件的煤矿,按规定程序申报。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具体体现。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强化措施,狠抓落实,顺利完成2016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工作。
  特此通知。
  

                                          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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