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栏目: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0-09
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和《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7〕2号)的文件精神,

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和《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7〕2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由宜昌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精简高效的原则。包括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公开公示与监督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其中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县市区科技(创)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市直有关部门;项目管理受托机构是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机构。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咨询专家。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是接受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的个人。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1、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2、编制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3、发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通知;

  4、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工作;

  5、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6、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是:

  1、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2、协助市科技局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或项目合同、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4、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配合推进项目验收、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的职责是:

  1、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项目的评审论证、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2、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环节中发现的问题;

  3、严格保守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纪律。

  第九条 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1、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

  2、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3、严格保守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1、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或项目合同、验收材料,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执行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或项目合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3、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使用);

  4、按期配合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

  5、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6、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与受理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等4个环节。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面向全市重点产业需求,广泛征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意见,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等内容,其中申报通知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如实准备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推荐单位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完成项目推荐。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形式审查。

  第四章 评审、公示、立项

  第十七条 评审与立项包括项目评审、安全环保等问题函询(根据函询结果采用一票否决,当年不予立项)、审批决定、项目公示、下达文件、签订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或项目合同等6个环节。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制定评审论证工作方案,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委托受托机构开展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由受托机构组织专家从项目的技术性和申报单位承担能力两部分进行评价。

  1、项目的技术性评审包括项目立项的必要性与重要性、项目的创新性与先进性、项目目标与实施方案、经费预算与效益等内容。

  2、承担能力评价主要针对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类型、创新能力、研发经费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等进行定量评价。

  评审方式采用集中评审和分项目评审二种形式,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实地核查结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科技创新规划和竞争性分配方案等要求,提出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 前资助类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或项目合同,推荐单位科技局长签字。任务书或合同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以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或项目合同签订之日为项目起始时间,重大项目不超过3年,重点和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五章 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采取日常沟通、现场指导、协调监督、绩效评价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方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合作单位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项目推荐单位报告市科技局,并提出项目调整及变更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或项目合同的书面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提出调整项目资助等建议;对确需调整、变更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或项目合同内容的,经审查批复后按新的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或项目合同内容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将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纳入承担单位的信用体系。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或项目合同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包括提交申请、审核材料、开展验收、发放验收证书4个环节。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或项目合同约定的完成时间后半年内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每个项目最多可申请延迟验收1次,延迟验收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三十二条 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制定年度验收工作方案,受托机构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受托机构对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两种方式。其中:企业项目验收邀请技术、财务和管理3—5名组成验收专家组。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课题验收邀请3名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小组。专家评审费统一由市科技局从项目管理费中支出,专家评审费执行标准统一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在3个月内补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再次参加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验收不通过:

  1、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

  3、超过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或项目合同规定期限2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4、多次督促仍未按期提交验收材料。

  第七章监 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回避制度、监督制度。

  1、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回避;

  2、监督制度。市科技局邀请派驻纪检组负责项目管理全程监督。

  第三十九条评审专家必须遵守保密规定,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专家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项目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的处罚,严重者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1、无正当理由,项目不能按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或项目合同规定实施;

  2、擅自终止项目实施或变更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或项目合同内容;

  3、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4、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5、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四十二条 参加项目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从专家库删除,并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宜科发〔2013〕38号文)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制定专项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创)局、高新区科创局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本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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