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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