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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8-12 加入收藏
市住建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70号)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通知如下:一、收取标准居民由现行

市住建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70号)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取标准

居民由现行的0.80元/立方米调至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由0.80元/立方米调至1.40元/立方米;

二、收取方式

由供水企业供水的用水户由供水企业代收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由市节水办代收;代收机构污水处理费代收手续费为4%;

三、优惠政策

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按每人每月5元、离休人员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方案的平稳实施

 

 

宜昌市物价局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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