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70号)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取标准
居民由现行的0.80元/立方米调至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由0.80元/立方米调至1.40元/立方米;
二、收取方式
由供水企业供水的用水户由供水企业代收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由市节水办代收;代收机构污水处理费代收手续费为4%;
三、优惠政策
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按每人每月5元、离休人员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方案的平稳实施。
宜昌市物价局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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