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7-08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2019年3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改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为科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2019年3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改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为科学做好职业健康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依据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相关规定,我委多次组织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讨论,向委机关相关处室征求了意见,同时按要求依托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进行了事前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审查,采纳其合理化建议修改完善后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体要求。规定了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功能定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主体、监管体制机制等事项。二是备案条件。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相应的能力,并提供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三是备案程序。提出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限,备案时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需要变更备案的情况作了规范。四是规定了取消备案的几种情形。五是对备案的监管检查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四、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三)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五)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的执业医师;

  (六)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七)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八)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的意见。

  五、具体办理方法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六、《办法》明确如下事项:

  (一)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在《办法》实施前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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