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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开发区名称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7-05-28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全国开发区实行统一命名和类型规范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开发区名称的通知》(鄂政办函〔2006〕61号)、《关于规范使用开发区名称的补充通知》(鄂政办函〔2007〕3号)以及省科技厅《关于规范使用省级高新区名称的通知》(鄂科技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全国开发区实行统一命名和类型规范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开发区名称的通知》(鄂政办函〔2006〕61号)、《关于规范使用开发区名称的补充通知》(鄂政办函〔2007〕3号)以及省科技厅《关于规范使用省级高新区名称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07〕5号)规定,全市开发区必须统一使用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告的名称,原名称予以废止。
  
  附件:开发区审核公告名称与原名称对照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开发区 名称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 宜昌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 市检察院。部省属在宜各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0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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