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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湖北宜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印章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7-08-08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开发区名称的通知》(鄂政办函〔2006〕6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开发区名称的通知》(宜府办文〔2007〕41号)等文件规定,原“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开发区名称的通知》(鄂政办函〔2006〕6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开发区名称的通知》(宜府办文〔2007〕41号)等文件规定,原“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名称分别更名为“湖北宜昌经济开发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从即日起,启用“湖北宜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印章。同时废止“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章。
  
  一、启用印章印模(2枚)
  
  印      模           印      模
  
  二、废止印章印模(2枚)
  
  印      模           印      模
  
  二○○七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 文秘工作 印章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 宜昌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 市检察院, 部省在宜各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08月0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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