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开发区名称的通知》(鄂政办函〔2006〕6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开发区名称的通知》(宜府办文〔2007〕41号)等文件规定,原“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名称分别更名为“湖北宜昌经济开发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从即日起,启用“湖北宜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印章。同时废止“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章。
一、启用印章印模(2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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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印章印模(2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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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 文秘工作 印章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 宜昌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 市检察院, 部省在宜各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08月0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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