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栏目:宜昌市公安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6-08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省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强枪支弹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核查、督办的,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省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强枪支弹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核查、督办的,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四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应当认真受理,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时开展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受理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案一奖、重案重奖、方便群众、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兑现、取信于民。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属于公安机关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据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的受理、核查、督办、答复等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落实责任。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对查实的举报线索予以奖励,上级公安机关批转核查的,由批转公安机关负责予以奖励。

  省公安厅直接受理、批转的举报线索被查实的,由案件侦办部门填写《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层报省公安厅予以奖励。

  第十条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奖励2000元至50000元;

  (二)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奖励5000元至50000元奖励;

  (三)破获走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气枪、仿制枪、改制枪等枪支及各类子弹的,视情奖励500元至20000元;

  (四)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奖励500元至20000元;

  (五)查禁、取缔非法制贩仿真枪、弩等管制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500元至10000元;

  (六)收缴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奖励200元至10000元;

  (七)查获特别重大涉枪涉爆案件的,各地根据本地社会发展状况、经济条件以及涉枪涉爆问题程度进行奖励,可不受奖励上限的限制。

  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举报情况涉及第十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奖励首先举报人,也可由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

  多人联名共同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二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预算解决,奖金发放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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