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宜昌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三峡风景区宜昌管理局,葛洲坝集团城管局:
根据民政部《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民办函〔2008〕14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7号)、《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规程》(鄂民政规〔2009〕1号)关于“实施分类施保、重点保障”和国家、省市医改方案关于“将困难群众住院自付费用医疗救助比例提高至50%”的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社会救助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关于城市低保分类施保政策。城市低保实行分类施保、重点保障。一类保障对象为城镇“三无”对象,在实施全额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低保金200元;二类保障对象为重病、重残人员,或因其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且学费明显超过家庭负担能力,以及夫妻双下岗并需要独立供养高龄无收入老人的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对其本人定额增发临时补助金。
二、关于医疗救助政策。适当调整医疗救助比例,将政策范围内城区困难群众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提高至50%,封顶线不变。
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社会救助政策通知
宜昌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8月4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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