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应急管理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2019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民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8-08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中)队、市场监管局:根据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2019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湖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中)队、市场监管局:

  根据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2019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2019年6月18日

湖北省2019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方案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立健全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根据民政部等4部委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9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养老机构中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安享幸福晚年为总目标,以“清隐患、防风险,补短板、促达标,转机制、提质量”为主要任务,到2019年底,全面清除养老机构已排查出的重大风险隐患,在此基础上实现6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示范工程,推出一批星级示范养老机构,辐射带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迅速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清除攻坚行动。对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涉及养老机构运营服务中的重大风险隐患28项指标(见附件1),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列出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的养老机构清单及隐患清单(含城乡特困供养机构)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同时,要结合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防风险保平安护军运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安〔2019〕3号)精神及地方安委会部署要求,将养老院中的10类突出消防安全问题评估结果及专项行动中涉及的消防安全指标情况,于6月30日前统一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省级将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实行挂牌督办。对不达标的情况,要按照“一地一策”“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9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养老机构,应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二)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达标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已经清除重大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开展自查,采取有力措施整改不达标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养老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评估验收,及时确认公布达标养老机构,督促指导并支持不达标养老机构整治提升。10月底前,要实现6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

  (三)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示范工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9年下半年启动全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工作,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标准、细则和相关政策的宣传,鼓励获得省级三星以上养老机构参加等级评价,同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创建一批星级养老机构,发挥等级评定示范效应,推动形成养老机构等级管理长效机制。

  (四)结合“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专项工作开展综合检查整治。各地民政部门要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内容,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要督促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经常开展“保健”知识宣传,鼓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投诉举报反映“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严禁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非法集资。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及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来的医疗卫生问题,会同民政部门加强整治,消除隐患,保障养老机构医疗卫生安全和质量。继续推进医养结合,通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等方式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力争2019年底基本实现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全覆盖。

  (六)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继续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培训机制,省级依托武汉市武昌区社会福利院、宜昌市社会福利院两个省级培训基地开展养老服务示范培训。10月底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予以支持。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养老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继续推进完善从业人员奖补激励政策,稳定养老服务队伍,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养老服务。

  (七)持续实施农村福利院平安工程。重点加强公办养老机构适老设施环境的改造、失能护理床位的设置和基本康复辅具器具的配备。农村福利院重点改造消防安全设施、食堂设施、无障碍设施和特护设施等。各地要加强农村福利院管理,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重点加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服务管理,建立专门“特护区”,不断提升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

  (八)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启动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方案,积极争取财政、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部署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完善人防技防措施,推动解决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与消防审验问题。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履行对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执法监督,及时督促养老机构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九)强化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决定,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将相关优惠政策与备案、基本规范达标、强制性标准达标挂钩。市、县民政部门要定期到市场监管共享平台下载查询养老机构新设立信息,通过查询共享平台、备案及其他渠道掌握的新成立养老机构,要在掌握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督促其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情况。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督促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做好2019年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要发挥各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争取支持,推动工作。各级卫生健康、消防、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一抓到底,共同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二)加强保障支持。地方各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要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同时争取财政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的支持。相关经费要优先保障贫困地区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省级在安排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时,将对专项行动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倾斜支持。各地要普遍开展城市福利院和优秀民办养老院结对帮扶农村福利院提高服务质量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相关扶持政策与质量建设挂钩,对达标养老机构给予优惠政策倾斜,激励更多养老机构改进服务、提升质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织的支持指导。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各地要继续通过各种媒体和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激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省级民政部门将公开发布全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的养老机构名单和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等级养老机构名单,并根据专项行动进展动态更新。各市、县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相应公布本辖区相关养老机构名单。市场监管部门继续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推进监测结果的通报应用与信息共享。

  (四)及时报送相关情况。省民政厅将牵头建立我省专项行动季度通报制度。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及时上报2019年专项行动工作举措,及时更新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和报送工作动态,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2019年度专项行动总结。

  联系人:宋文建;联系电话:027-50732853;

  传真:027-50657541;电子邮箱:1498274485@qq.com

  附件:1.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docx

   2.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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