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省委组织部 省委政法委 省文明办 省司法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
栏目:宜昌市民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7-15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文明办、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妇联:为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提升我省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根据《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文明办、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妇联:

  为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提升我省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根据《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规范,引导村(居)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创新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夯实基层基础,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应当切实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 坚持党的领导。村(社区)党组织全程主持制定或者修订,县、乡党委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

  2. 坚持合法合规。制定或者修订程序合法,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村(居)民合法权益的内容。

  3. 坚持民主集中。广泛发动群众参与,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共同意愿。

  4. 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

  5. 坚持务实管用。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村(居)民素质等因素,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贴近生活、切合实际、通俗易懂、简便易行,避免千篇一律。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6月底,全省所有村、社区制定或者修订并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此后,适时修订完善,形成抓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明确主要内容

  (一)组成结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为《××村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表述形式;审议主体为村(居)民会议;日期包括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的日期和实施生效的日期。

  (二)主要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体现正面倡导和负面约束两方面的内容,应当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适当、合理的惩戒措施。

  正面倡导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遵守村庄(社区)规划,共同建设幸福美好家园等。(2)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活秩序,爱护公共设施,注意公共卫生,搞好绿化美化,实行垃圾分类,文明饲养宠物,规范养犬行为等。(3)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科学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综合利用秸秆等废弃物,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民生活更加富裕、乡村更加美丽宜居。(4)建设平安乡村(社区)。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群防群治,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5)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尤其要保障妇女在村(社区)民主参与、文化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或者权利等。(6)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矛盾纠纷等。(7)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扶危济困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婚育新风、婚事新办,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

  负面约束主要是针对本地区、本村(社区)存在的以下突出问题提出抵制、约束要求。(1)婚丧陋习、天价彩礼、滥办酒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2)孝道式微、薄养厚葬、老无所养。(3)好逸恶劳、“等靠要”、懒汉行为。(4)乱养和放养犬类。(5)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6)逞强斗狠、涉黑涉恶、“黄赌毒”“盗抢骗”及“食药环”违法犯罪、参加封建迷信或非法宗教活动等。

  村、社区除制定综合性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外,还可以就某一项具体事务制定单项性规范。村(居)民小组、自然村、住宅小区、楼栋可以依据本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结合实际制定“组规”“村落公约”“小区公约”“楼栋自治公约”等。

  三、遵循制定程序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会议、入户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村(居)民代表会议、村(社区)法律顾问、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驻村(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等意见建议。

  (三)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把关。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内容合法性、完整性、可操作性等提出意见建议。

  (四)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或者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当召开村(居)民会议,女性村(居)民应当占村(居)民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参会人数和通过人数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发现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内容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群众需求变化以及社情民意适时修订。

  四、加强监督落实

  (一)加强指导考核。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调研指导,将其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二)加强内部监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村(居)民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建立履约评议和公示制度,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三)完善奖惩机制。通过开展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文明家庭创建、模范村(居)民评选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公示通报、适当惩戒,同时在评优评先、诚信评级等方面予以约束,督促纠正,切实增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权威性。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应当及时提请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处理,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制裁。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指导规范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县级党委、政府要将制定或者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在加强农村、城市基层组织建设中统筹谋划和组织推动,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具体推动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要建立党委组织部门、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政法、文明办、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协调机制,抓好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做好宣传总结。要利用公开栏、宣传单、微信群等多种形式,通过解释答疑、意见反馈、集体签名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发动,提高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知晓率和执行率,形成“我制定、我承诺、我遵守”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征集展示活动,深入做好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工作,总结和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一批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范本,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市州民政部门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前和2020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制定或者修订及落实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工作情况报省民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

  湖北省文明办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妇女联合会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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