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的民族成份,依据谁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答: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2.公民民族成份可以随意变更吗?
答: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3.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是什么?
答: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4.申请变更公民民族成份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答: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5.申请变更公民民族成份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证书等,也可以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证书等,也可以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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