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的背景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行政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要“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健全行政调解制度”。
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调解除侵权纠纷以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是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全系统执法办案力度不断加大,办案量呈现快速稳步增长态势,地方局对专利侵权行为认定、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实体标准以及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方面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也日渐增多。但此前上述方面的法律适用标准仅散见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章及行政答复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标准尚未出台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各地方局一直呼吁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出台相关规定,从而规范全系统执法办案工作,促进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修改过程与修改原则
2013年,根据工作计划,专利管理司联合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等机构组织研究并草拟《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初稿,旨在按照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总结相关执法实践,重点对这些方面的规则进行梳理、研究,归纳总结出适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案的规则,突出体现行政执法简便、快捷的优势。
在初稿的基础上,专利管理司先后征求各省级地方局与局条法司等部门意见与建议,同时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建议,得到业界积极反应。根据各方反馈意见与建议,专题研究组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和修改,本着充分尊重的态度,以及与中央精神保持一致、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和与执法实践保持一致的原则,对各方反馈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尽量予以吸收,最终形成上报稿。在报请局领导同意后,以局发文形式印发。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制定工作得到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在今年全系统执法工作座谈会的局领导讲话中被列为下一阶段工作重点。此前,《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国知发管函字〔2013〕34号)也将其列为工作任务。 (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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