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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民族成份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7-31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民宗局、公安局(分局),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人社局: 为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群众,市民宗局、市公安局经研究决定,现就改进我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宜昌市民族成份变

各县(市、区)民宗局、公安局(分局),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人社局:
    为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群众,市民宗局、市公安局经研究决定,现就改进我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宜昌市民族成份变更审批事宜由县、市两级办理调整为由各县(市、区)民宗局一级办理。市民宗局不再复审办理审批事宜,市民宗局对民族成份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规范宜昌市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审批程序,凡申请更改民族成份的,报经县(市、区)民宗局审批后,持《宜昌市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审批表》(附后)原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三、各县(市、区)民宗局对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工作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民确认和变更民族成份的政策规定,确保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监督到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专人,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各县(市、区)民宗局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情况(变更者姓名、原民族成份、变更后的民族成份、变更时间、变更依据人及其民族成份等)报市民宗局民族科备案。
    五、市民宗局每年将对全市民族成份变更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定期抽查。

 

    附件:1、宜昌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表;
    2、宜昌市新生婴儿民族成份确认表。

 

宜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宜昌市公安局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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