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省船舶检验局《关于做好全省内河渡船核定抗风等级的通知》(鄂船检〔2015〕6号)的要求,我市船检局积极开展辖区内渡船的抗风等级核定专项工作。
通知要求:
1. 船长L≤10m且航行时间大于0.5h的内河渡船,抗风等级为小于等于4级(蒲氏风级);
2. 船长L≤10m且航行时间小于等于0.5h的内河渡船和船长L>10m且船长L<20m的内河渡船,抗风等级为小于等于5级(蒲氏风级);
3. 船长L≥20m,B、C级航区的内河渡船,抗风等级为小于等于5级(蒲氏风级)。
鉴于此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分布范围广,我市船检局高度重视,组织专班,以县市区船检站站长和各船主任验船师为中心,通过电话和短信等方式联系船东,宣贯专项工作的要求和步骤,督促渡运企业到市船检局进行抗风等级核定和证书标注。我市辖区内现有各型渡船(驳)三百余艘,均需核定抗风等级。经过市船检局和各县市区船检站的共同努力,以及船东的理解和配合,截止目前,我市内河渡船抗风等级核定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为稳定我市渡船和渡运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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