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司法鉴定行业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栏目: 宜昌市司法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2-1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3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司法部意见》)精神,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3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司法部意见》)精神,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整改工作的通知》(鄂司发电〔2017〕5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我市司法鉴定行业发展阶段特点和需要,以严格准入、严格监管为主线,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全面整改,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二、整改重点内容

  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对法医类、物证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全面整改。整改的重点包括:

  (一)严格核查准入资质条件。鉴定机构、鉴定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执业条件的,注销执业许可或者注销相关鉴定执业类别;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主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注销该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某一类别的在岗执业鉴定人实际少于3人的,注销该执业类别;严格执行《公务员法》规定,对没有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在鉴定机构兼职的公务员,由所在鉴定机构进行清理和解聘;对辞职或退休的公务员,原系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未满3年,其他公务员未满2年,在鉴定机构兼职的,由所在鉴定机构进行清理和解聘。

  (二)严格配置硬件设施。仪器设备配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停止执业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相关鉴定执业类别;不具备必需的检测实验室或者检测实验室未依法通过计量认证、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停止执业并限期6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注销该执业类别;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鉴定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执业并限期6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注销。

  (三)严格清理“僵尸”鉴定机构和挂名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人未经许可擅自停业、歇业超过1年的,责令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拒不执业的,注销登记;对年龄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职称的鉴定人,其他年龄超过60周岁的鉴定人健康状况、执业状况进行核查,对健康状况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或者只挂名、不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的鉴定人,予以注销。

  (四)严格评查执业能力。对鉴定机构同一鉴定事项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执业;对未通过第三方能力评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停止执业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注销;对文书评查发现鉴定人能力严重不足,经专家评审认为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予以注销;对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或者拒绝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必修内容的培训,或者重要培训内容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暂停执业资格,符合注销条件的,注销执业资格。

  (五)严格监督检查。对投诉事项查证属实责令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或者拒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给予行政处罚。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1月—4月)

  各县市(含夷陵区)司法局、各鉴定机构要组织全体鉴定人认真学习贯彻《两办通知》、《司法部意见》和司法鉴定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努力形成依法治鉴、从严治鉴的风气。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确保责任到人,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推动整改工作有序开展。

  各县市(含夷陵区)司法局、各鉴定机构应于2月9日前将实施方案电子文档发送至宜昌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与司法鉴定管理科(以下简称“市局司考司鉴科”)电子邮箱1029376859@qq.com)。

  (二)自查督导阶段(5月—8月)

  1. 严格自查。各县市(含夷陵区)司法局要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登记范围、准入条件、准入程序进行自查,按照统一要求,实现“四大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到不再登记管理的平稳过渡。严格执行湖北省司法鉴定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对推动鉴定机构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情况进行自查,加快区域性骨干鉴定机构建设步伐。各鉴定机构和全体鉴定人要严格对照《决定》、《司法部意见》及鉴定机构、鉴定人管理有关规定,对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发起主体、内部管理、鉴定人条件、执业活动等情况进行自查。

  各县市(含夷陵区)司法局、各鉴定机构应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电子文档发送至市局司考司鉴科电子邮箱

  2. 加强督导。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督导机制,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经常性地到鉴定机构开展实地检查。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动态掌握鉴定机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和内部管理、执业情况,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应当注销情形的,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评估整改阶段(9月—12月)

  1. 开展能力评估。完善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规定,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并通过资质认定,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司法鉴定第三方评价工作,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能力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鉴定机构内部管理、鉴定人能力水平、执业场所、仪器设备、开展鉴定业务等方面。能力评估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公开、通报。

  2. 开展文书质量评查。文书评查工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要求,要覆盖到每一家鉴定机构和每一名鉴定人,对所有鉴定人随机抽取至少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评查。评查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公开、通报。

  3. 全面整改。坚持立行立改,发现问题随时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应依法予以注销。

  各地司法局、各鉴定机构应对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结果、建议等进行全面总结,于11月30日前将整改工作总结电子文档发送至市局司考司鉴科电子邮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严格准入、严格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筹划,合理安排,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整顿司法鉴定执业不规范行为,形成从严治鉴、严格监管的态势,全面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要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出发,深入了解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找准问题症结,研究把握监管工作规律,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落实要求,明确责任。要严格执行《决定》、《司法部意见》等有关规定,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严格司法鉴定监管。该管不管是失职,该报告不报告是渎职,要层层传导压力,对因监管不严导致出现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及时沟通,营造氛围。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充分利用媒体,总结推广、宣传报道好做法、好经验,为开展司法鉴定整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树立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良好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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