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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12-04 加入收藏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实施)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预防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3]8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实施)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预防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3]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订以下规定。
    一、自2003年11月1日开始,凡在湖北省生产和销售钢管、扣件的企业,必须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登记备案;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钢管、扣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并有清晰的产品标识。
    二、脚手架钢管必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材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材的规定。扣件必须采用可锻铸铁制作,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l5831)的规定。
    三、首次投入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8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重复使用的钢管、扣件,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标识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必须取样送检。 
    四、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外观检查,凡不符合外观质量要求的钢管、扣件应剔除。检查符合要求,由施工单位提出准用申请,监理单位签发准用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台账,详细地记录钢管、扣件的来源、数量、使用次数、使用部位和质量检验等情况,防止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在施工中使用。
    六、对达到合格标准,已计入使用台帐,准予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分类并涂刷不同保护色漆。用于剪刀撑(或横向斜撑及水平剪刀撑)、连墙杆、施工护栏等钢管以黄黑(或红白)横向相间条纹标示,其它钢管和扣件以黄(或红)色标示。未按要求涂刷保护色漆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
    七、严格钢管、扣件的报废制度。施工企业必须指定部门和专人加强对钢管、扣件的管理和检查,凡是有裂缝、结疤、硬弯、毛刺、深的划沟和外径、壁厚、端面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钢管,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扣件均必须作报废处理,严禁再度使用。
    八、施工现场落实专人,加强钢管、扣件的维修保养工作。钢管、扣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每次使用回收后,应及时清理检查,剔除报废的钢管、扣件,进行防锈处理后存放。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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