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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12-04 加入收藏
宜府办发[2003]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府办发[2003]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若干意见

   

  市建设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计委  市财政局

   

  近几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现象十分严重,不仅干扰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恶化社会信用环境,危害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对社会稳定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遏制拖欠现象的蔓延,进一步维护我市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 102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有关具体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财政等部门及建筑市场参建各方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问题作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清理和妥善解决好我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

  二、各级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和处罚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严格各个环节审查把关,共同预防和遏制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处理拖欠工程款的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管理工作,受理企业的举报,并依法对拖欠工程款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一)建设项目发包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采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应包含工程价款的确定、支付、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合同签订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单项工程概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提倡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全面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为工程中标价的10%,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等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规定。

  (三)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年度建安工程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建筑业企业银行账户。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相应资金入账书面证明;按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还应提供担保书面证明,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后续资金不能到位的,建筑业企业可按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竣工验收备案时,由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书面证明,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对已完工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新开项目的报建,并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在资质年检中对其实施降级处罚,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依法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凡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而造成社会影响,并不能积极妥善处理,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是建设单位造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是建筑业企业造成的,暂停其新建项目的承包资格,对未妥善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资质年检不予通过,外地来宜企业取消在宜从业资格。

  四、计划部门负责加强对立项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审查。对立项项目资金来源没有落实或资金来源总额低于工程预算总额80%、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达不到项目总投资30%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其立项;对已完工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计划部门不予批准其新建项目的立项。

  五、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工程投资财政评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政府投资工程要根据本地方财政收入状况,合理确定负债建设规模,并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大对建筑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拖欠劳动工资的行为。

  (一)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由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开工前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代建筑业企业缴纳,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以用于垫付劳动者日后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具体金额按年度工程预算的0.5—0.8%确定,工程不足一年的,以全部工程预算款合同价格为基数计提,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终和工程结算时,经查实建筑业企业无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全部返还给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业主)按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未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确保工资支付保障金落实到位。

  (二)加强建筑业劳动用工管理。要通过对建筑企业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接受群众举报,及时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骗和威胁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

  (三)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监督制度。建设单位(业主)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工资监督管理,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将工程地点、施工期限、建筑业企业名称书面通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在项目部设立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责任牌,主动接受劳动者和社会监督。

  七、建筑业企业要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工程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应盲目承包,坚决抵制带资施工、压级压价和回扣等不正当行为。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八、建设行业的各行业协会应当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起工程参建各方信用档案,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务,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定期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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