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产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4-11
一、制订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2014年以来,为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7号),两个通知指出: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

  一、制订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2014年以来,为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7号),两个通知指出: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肩负着客观准确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服务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责,也是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的重要来源。要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二、办法出台经过哪些规范程序

  林业产业统计作为林业部门统计的重要类别,受到省林业厅党组高度重视,厅长刘新池同志指示厅计资处和产业处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林业产业统计办法,并联合省统计局出台文件。今年以来,我们两处与省统计局有关处室一道,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林业产业统计调研工作,研究起草了《湖北省林业产业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并以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多次征求了全省各地林业、统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反复修改;行文阶段,在“湖北林业网”上进行了为期七天的公示,在厅内征求了法规处、计资处、造林处等相关处室的意见,并送省统计局审核会签后出台的。

  三、办法出台有何现实意义

  目前,我省林业产业统计漏统现象比较严重,未能全面准确反映我省林业产业发展现状,林业产业统计工作的作用远未发挥。《办法》对我省林业产业统计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界定,对林业产业统计的机构、人员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确立了严格的奖惩措施,《办法》的制订和出台为做好全省林业产业统计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将有效提升林业产业统计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使林业产业统计工作真正发挥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作用,为促进我省林业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和数据信息支撑。

   四、林业产业统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办法》所称林业产业统计的主要内容是林业及相关产业产值统计,包括林业及相关各类产业产值的总和,涵盖涉林的一二三次产业,其统计汇总按照2008年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林计发〔2008〕21号)进行,共包括林业生产、林业相关活动、林业旅游与生态服务和林业管理4个部分。

  (一)林业生产: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水果、坚果、茶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中药材的种植与采集;花卉及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陆生野生动物狩猎与驯养繁殖;食用菌、竹笋、山野菜、湿地水生蔬菜的种植;林业生产辅助服务。归类于林业第一产业。

  (二)林业相关活动:是指以林业资源为基础的相关加工、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锯材、木片、人造板等木材加工制造,建筑木料、木材组件、木容器、软木等木制品制造,木质及竹藤家具制造,木质文教用品、乐器与木船制造;以木(竹、苇)为原料的浆、纸产品加工制造,以木、竹、藤、棕、苇为原料的家具、轻质建筑材料加工制造;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肉、蛋、毛、皮革加工制造,蚕丝及其交织品加工;木本油料、木本果类、食用菌、竹笋、山野菜、湿地水生蔬菜加工,木本果酒、果醋制造,咖啡、茶等饮料制造;中药材加工制造;林产化学产品、林产香精、香料制造;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牙(角、骨)雕刻工艺品制造,木、竹、藤、棕、苇编工艺品、漆器及装饰品制造,干花、树皮、芦苇画类工艺品制造。归类于林业第二产业。

  (三)林业旅游与生态服务:山岳型、峡谷型、森林型、沙(荒)漠型、湿地型风景名胜区,以森林景观为主的世界自然遗产地,以及其它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荒(沙)漠公园的旅游管理;森林、湿地度假疗养休闲,观光果园和花圃旅游休闲;野生动物运动和休闲狩猎活动;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固碳、森林水土保持与保护、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园林公园管理等林业生态服务。归类于林业第三产业。

  (四)林业管理:林业调查规划、林业生产作业与工程设计、林产品技术检测与质量认证、林业生态系统监测等专业技术服务;林产品市场与物流服务;林业公安、行政及行政监督检查等公共管理服务,专业性、行业性林业团体组织服务。归类于林业第三产业。

  五、林业产业统计数据如何使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各职能机构,需要使用林业产业统计数据的,必须以本部门林业产业统计管理机构核定的数据为准。向上级领导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林业产业统计数据的,事先需经林业产业统计管理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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