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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28 加入收藏
为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于年月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局,联系人:张晓春,电话:,邮箱:。附:《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当

  

   为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于2022年8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局,联系人:张晓春,电话:3257268,邮箱:196269913@qq.com。

   附:《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当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28日

  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当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政策和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当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年度投资计划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编制: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拟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前期审批手续,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初审,编制本行业项目建设计划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并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四)市财政部门对初步计划资金安排进行审核。凡需由政府平台公司承建,可能形成政府性债务的政府投资项目,须先报经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凡市政府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也须先报经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五)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意见对初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项目应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资金来源不予立项的原则;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原则上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四)编制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五)编制和审查施工图设计;

  (六)编制和审批项目预算;

  (七)组织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含政府采购);

  (八)办理报建手续;

  (九)组织项目实施及竣工(交工)验收;

  (十)编制和审批项目结(决)算;

  (十一)整理归档项目资料。

   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等总承包模式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监委、财政、税务、审计、应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经信、住建、交通、自然资源规划、环保、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科技、教育、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并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下同)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要充分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初步分析项目选址、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经济社会效益等,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建成后管养单位等。

  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函件;

   (二)项目建议书;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市委、市政府同意实施该项目的文件。

   第九条 投资在15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由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在确保资金来源和完善“三重一大”程序的情况下自主决定,不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投资在1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立项: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同意后立项;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报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立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提交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复审,再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立项。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规定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从项目的规划用地条件(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要包含征地拆迁评估内容)、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建设工期、资金需求等方面,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实施条件、项目潜在收益、投资方式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表和招投标核准申请表);

  (三)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不需办理规划选址、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林)的意见;

  (四)节能审查意见(按照《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说明,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及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条款,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和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做好项目勘察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概算编制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其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概算总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应列明各单项费用的金额)及前期各项评估费用、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从政策、经济、技术、安全、节能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评审结论,核实项目总投资。

  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估算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如初步设计提出的项目概算增加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在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申请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函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概算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批复投资概算,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概算等,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算。施工图设计应按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施工图设计时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和档次。

  第十六条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先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调整,控制总投资;如调整设计后仍不能控制造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编制的项目施工图预算,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

   第十八条对列入“十四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设书。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政府投资的公路 、水利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设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交通运输、水利湖泊部门合并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第十九条 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规定相关条件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相关审批、建设管理事项按该文件的执行。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核准意见,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项目建设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支付证书作为申报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支付程序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项目实施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充分考虑工程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成本控制,并严格遵守“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对因设计变更、工程错漏项等原因确需变更、增加工程建设内容的,变更、增加工程建设内容后:

  (一)投资未超过中标价,单项变更、增减工程建设内容未超过该项工程量10%或增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单项变更、增减工程建设内容超过该项工程量10%或增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投资超过中标价,单项变更、增加工程建设内容未超过该项工程量10%或调增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单项变更、增加工程建设内容超过该项工程量10%或调增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相关会议审批。

  市政府批准的变更增加工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增加工程的项目及金额,形成核实报告,纳入结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实行项目一窗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九条实行项目监督和公示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公示栏,公开项目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条 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从立项阶段起,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归档工作,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真实、保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投资概算及开展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简化有另行规定的,遵照执行。我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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