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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11 加入收藏
宜府发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年)》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组织各部门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决定如下:对现行有效

宜府发〔202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组织各部门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决定如下:

  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30件、修改8件,市政府其它文件(未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修改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

  3.决定修改的市政府其它文件目录和内容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8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1 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 市政府令第91
2 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市政府令第101
3 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18
4 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36
5 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58
6 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69
7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52
8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宜府发〔20143
9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 宜府发〔201425
10 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 宜府发〔201440
11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1527
12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1618
1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163
1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水库监管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54
1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城区部分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80
1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行动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52
1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12
1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40
1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162
2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83
2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315
2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433
2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宜府办发201445
2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4
2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10
2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781
2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830
2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015
2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040
3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041

 

  附件2

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修改内容
1 宜昌市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1.第十一条中“下列区域属工程禁脚地:...()渠道用地及渠堤坡脚线以外,干渠5米、支渠3米以内的区域”的内容,修改为:“下列区域属工程禁脚地:....() 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以内的区域”;
2.第十三条中“在工程禁脚地和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内容,修改为“在工程管理范围和工程保护范围内”;
3.第二十八条中“第十六条第三款”删除;
4.第三十条中“本办法由宜昌市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的内容,修改为:“本办法由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2 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 1.删除第五条“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应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同时进行,确保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后续条款顺延;
2.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按月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经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依据”,修改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按月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出水水质报告,同时如实上报污水处理量,经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依据”。
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9号) 1.“四(三)关改破企业”中的“住院护理费”删除;
2.将附件表格中“住院护理费”一行删除。
4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6号) 第三条中“(五)获得5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50万元 ”的内容,删除。
5 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 将第二部分第六条中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64号)”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16号)”。
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17号) 1.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内容,修改为:“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删除第十二条“依法确定代建单位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工程估算投资的510%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提交银行或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市政府设立或授权的代建单位除外)。具体担保金额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代建合同中确定”,后续条款顺延。
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2125号) 1.第二条中“积极扶强外贸企业中坚力量,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开展“一企一策”个性化帮扶”的内容,删除;
2.第五条中“鼓励企业应用“信步天下”APP管理海外业务风险。推广实施“楚贸贷”等外贸专项金融业务,对小微外贸企业实现普惠金融政策“全覆盖”,提高普惠贷款落实率”的内容,删除。
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降低物流成本支持物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27号) 删除“(二)推进‘一单式’联运、(三)提高多式联运效率、(十四)推进物流智能化建设、(十五)支持宜昌网络货运平台发展”的内容,后续条款顺延。

附件3

决定修改的市政府其它文件目录和内容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修改内容
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2110号) 1.“高标准建设湖北三峡实验室”中,将“由兴发集团牵头”修改为“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并删除“宜化集团”;
2.“专栏1 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内容”中,“精细磷化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删除“兴发集团牵头,联合中科院工程过程研究所、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武汉工程大学和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建设”;麻醉用药国家重点实验室”删除“依托宜昌人福药业公司”;“湖北省黑磷技术创新中心”删除“依托兴发集团,联合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删除“依托安琪集团,联合华中农业大学”;“智慧长江与水电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删除“依托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3.“专栏3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内容”中,“湖北省传感物联产业技术研究院”删除“微特技术有限公司牵头,联合武汉理工大学、三峡大学等单位”;“湖北省智慧海洋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删除“依托湖北中南鹏力海洋探测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联合自然资源部海洋二所、中科院电工所、武汉大学、中国地质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
4.“专栏6 宜昌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中,分别删除“依托安琪集团”“依托宜昌人福药业公司”“依托兴发集团”;
5.“加强科技金融创新与服务供给”中,删除“建立重点支持企业名录库”。
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国家体育消费城市试点工作方案(20212022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12号) “二、主要任务(四)”中“引导宜都、当阳、枝江等制造业基础较好地区大力研发生产、推广销售体育装备、运动器材等产品并优先纳入本地全民健身设施设备政府采购目录”修改为“引导宜都、当阳、枝江等制造业基础较好地区大力研发生产、推广销售体育装备、运动器材等产品”。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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