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信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9-30
关于全面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要求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根据省委部署,现就全面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

关于全面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

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要求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根据省委部署,现就全面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明确要求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加强对信访人的法治教育,引导信访人通过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方式解决信访问题。《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明确把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作为建设法治信访的重要改革课题。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履行《信访条例》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分类梳理法定途径清单,合理分流、依法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强化法律的权威地位,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二、准确把握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信访形势和信访秩序进一步好转;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运用法定途径,遵守法定程序,适用法定文书,严格法定时限,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引导群众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切实增强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二)基本原则。全面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依法处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诉访分离原则;分级分类原则;公开、便民、高效、规范原则;疏导教育原则。

(三)主要内容。法定途径主要分为四类,即司法途径、仲裁复议途径、行政途径、信访途径。一是司法途径,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司法调解、刑事赔偿;二是仲裁复议途径,主要包括人事仲裁、劳动仲裁、民商事仲裁、行政复议;三是行政途径,主要包括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确认、行政处罚、技术鉴定、行政监察、行政给付、行政许可、劳动监察、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四是信访途径,主要包括《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三、全面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重点

(一)依法梳理清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集中梳理本系统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列出《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清单》(以下简称《法定途径清单》),明确每一种法定途径适用的条件、主体、时限、操作程序和法律依据,做到于法有据、要素齐全、简便易行。

(二)依法分类处理。各级信访部门要按照梳理的《法定途径清单》对群众的信访投诉请求依法分类处理。对属于司法途径和仲裁复议途径的投诉请求,告知不予受理,引导群众到司法机关和仲裁复议途径处理;对属于行政途径的投诉请求,有权处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和《权力清单》规定范围,通过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救助、行政监察、行政给付、行政许可、劳动监察、技术鉴定、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分类处理;对属于信访途径的投诉请求,依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三)建立联动机制。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涉及甄别、引导、分流、办理等多个环节,需要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有序、高效的衔接贯通工作机制。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统一标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梳理的《法定途径清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与信访部门做到信息互通、工作协同,要及时把清单下发本系统,检查督促下级部门执行和细化配套措施。

2.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准确甄别。要建立专家库,广泛吸纳政府法制办、职能部门、信访部门、高校院所、法律协会、律师事务所等熟悉法定途径的专家学者参与甄别。同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诉求、多个部门、多个途径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沟通,信访部门要加强协调,专家库要积极献智,共同做好甄别、引导工作,增强分类处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对疑难复杂投诉请求进行分类处理、导入不同途径前,信访部门和职能部门要先行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投诉请求。

3.建立跟踪反馈机制,防止回流。要充分运用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全程记录每一件信访投诉请求甄别、引导、分流办理过程。信访部门要与职能部门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对导入行政途径的投诉请求,及时提醒,确保有人接,有人管、有人办。推进通过法定途径终结,不再回流信访渠道进行受理办理,不以信访程序代替其它法定程序,不以信访文书代替其他法定文书,不以信访终结代替司法终结。

(四)网上适度公开。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相关规定、保护个人隐私、尊重各方意愿的前提下,将信访投诉请求的受理、办理、结果等重要环节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确保当事人和广大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提高依法行政的公信力。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引导,把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共同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逐渐形成社会共识。要通过门户网站、信访接待场所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增加工作透明度、公众知晓度。要加强对信访群众的宣传引导,在接待场所印制宣传手册,张贴工作流程图,公示信访投诉请求解决的法定途径、法律规定、相关程序,对引导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六)开展业务培训。各级信访部门和职能部门,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编写辅导读本和操作手册等方式,分别组织本级本系统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干部统一思想,把握要求,明确责任,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四、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责任追究

(一)各级党委政府肩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纳入“领导工程”,高度重视、研究部署、强力推进。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工作要求。并根据实施方案加强协调推动、检查督办、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确保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整体推进、不留死角。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担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对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依法梳理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通过召开会议部署、组织人员培训、开展调研督导等方式,对本系统的工作提出要求、加强指导、督促落实,推进本系统上下步调一致;根据新要求、新规定,调整完善信访投诉请求办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信访部门和法制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各级信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协调监督责任,跟踪督促职能部门按照清单分类处理投诉请求,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的建议;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能力,确保信访投诉请求准确分类导入。各级法制部门对职能部门依法梳理法定途径清单给予法律审查支持,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协同信访部门指导职能部门依法分类处理投诉请求工作,协同解决行政程序中产生的争议和矛盾。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推诿、敷衍、拖延信访投诉请求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依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和《湖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启动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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