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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1-26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 

 

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湖北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级及各县市(含夷陵区,下同)国土资源部门、竞买人通过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市级及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职责,负责网上挂牌出让的行业管理,拟定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组织资格审查、进行成交确认、签订出让合同及公示交易结果等。

  第四条  市级及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为网上挂牌出让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和现场管理,负责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包括进场项目登记、信息公告发布、对交易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等。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竞买保证金账户,办理收取、退还、划转竞买保证金手续。

  市级及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网上挂牌出让过程中的资金(竞买保证金、定金、土地价款)监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文件要求的,均可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执行人名单、宜昌市土地市场诚信体系黑名单或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者,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网上挂牌交易。

  第七条  市级及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受理对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有关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公告发布

  第八条  出让文件由出让人编制。内容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2)挂牌出让须知;(3)竞买申请书(样本);(4)宗地界址图;(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6)成交确认书(样本);(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8)其他相关文件等内容。

  第九条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2)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4)索取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网上挂牌出让时间、地点、期限、和竞价方式等;(6)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7)竞买保证金;(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一经发布,即具有公信力和法律效力,出让人对发布的公告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由出让人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交易中心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当地主流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0日,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出让人和交易中心不得随意变更、中止、终止挂牌出让活动。确需变更、中止、终止的,出让人和交易中心应当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变更、中止、终止公告。

  变更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0日。中止、终止公告应当在挂牌截止时间前由出让人发布。

第三章  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二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采用统一的数字证书。登陆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办理数字证书。

  第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方式的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  竞买人申请竞买宗地的,应按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要求填写必要信息。竞买人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按要求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

  竞买人竞买多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

  竞买人拟在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竞买申请中预先说明新公司拟用名称、出资主体、股本构成及成立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竞买人对其填写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一经申请,即视为竞买人愿意接受网上挂牌出让规则以及公告内容的约束。

  第十六条  竞买人向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递交竞买申请,并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与网上报价。

  竞买保证金以宗地为单位分别交纳。

  第十七条  网上挂牌出让的开始时间必须与公告中公布的开始时间一致。各项网上挂牌出让操作时间均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设有出让底价的,应于挂牌时间截止前1小时内,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录入网上挂牌交易系统。

  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实时公布符合报价规则的有效报价。网上报价基本规则为:

  (一)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二)首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前一次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三)一个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四)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记录,不得变更或者撤回。

   第十九条  在公告规定的网上挂牌时间截止前5分钟仍有新报价的,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提示并开始5分钟倒计时;

  (二)倒计时内任一时间点竞买人有新报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即从此时间点起开始一个新的5分钟倒计时,由竞买人进行新一轮竞价,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5分钟至倒计时结束时刻再无新的报价为止;

  (三)网上限时竞价结束时,无出让底价的,最后一次报价为竞得价格;有出让底价的,高于出让底价的最后一次报价为竞得价格。

第四章  确认、中止、终止及公示

  第二十条   网上挂牌出让实行竞买人资格审查制度。

  网上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须在当日将交易结果书面告知出让人,并同时将竞得人网上填写的信息下载盖章提交给出让人。竞得人须在网上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出让人提交符合出让公告要求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网上填写的信息须与提供资料原件一致。资料齐全的,出让人在收悉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

  自网上交易结束时起,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按成交价款的20%转作竞得地块的定金,定金及竞买保证金余款转作土地价款,剩余土地价款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交纳。

  第二十一条  竞得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原件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限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网上挂牌出让不成交,出让人可重新组织出让。

  第二十二条  确定竞得人后,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由出让人在网上挂牌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  网上挂牌出让期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实行封闭管理,24小时运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除应急处置外不得随意登录交易系统服务器后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发布中止、终止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止、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遭恶意入侵等,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挂牌出让活动的;

  (三)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挂牌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中止事项消除后,出让人和交易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恢复公告的日期,恢复公告通过原渠道发布,挂牌期顺延。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在网上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竞买结果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宗地基本情况、揭牌时间、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竞买人的名称及其他应当公告的内容。

出让人应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公示成交结果。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的行为,该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竞买人的违法违约行为,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由有关部门纳入诚信信息体系并按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逾期提交资格审查资料的;

  (二)未按本规则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四)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九条  恶意破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或采取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网上挂牌出让活动所有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竞买人和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有关信息。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信息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网上交易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以网上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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