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出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推进合法科学民主决策
2014年10月23日,市政府出台了《宜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8章50条,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原则、程序及责任进一步作出了规范。
我市原《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为上一届政府于2008年制定,新一届国务院、省政府产生后,省政府于2013年7月制定了《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新增或调整了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等方面的要求,我市相应作出调整,以与上位规则保持一致。
与此同时,针对原《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规定过粗、过于原则等问题,《规定》修订和完善了市政重大决策议事机制,完善了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升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规定》,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尤其对公示与听证的方式、期限、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违反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将进行行政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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