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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颁布
栏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5-01-20 加入收藏
1月20日,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宣布,为公众所关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体检通用标准)正式实行。体检通用标准作出了许多重大改进,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可以报考公务员,取消了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对残疾没有作出限制规定,并提出了复检的程序。

1月20日,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宣布,为公众所关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体检通用标准)正式实行。体检通用标准作出了许多重大改进,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可以报考公务员,取消了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对残疾没有作出限制规定,并提出了复检的程序。
    体检通用标准主要包括通知、标准、体检表三个部分。通知规定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师需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为维护考生和用人部门的合法权益,通知提出了复检的程序;对于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标准共二十一条,涵盖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体检表对体检项目和检验项目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据悉,为把标准制定好,有关部门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共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十多次,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用人部门的意见。为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拓宽政府决策的视野,标准还两次在网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支持。
    另据了解,人事部、卫生部将根据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务员管理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今年,两部还将组织力量编写体检标准操作手册,对体检医生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将加强对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维护考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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