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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事局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意见
栏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3-02-11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00号)和《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意见(试行)》(鄂人[2002]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00号)和《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意见(试行)》(鄂人[2002]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政府系统行使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界定依照管理范围的依据及原则
    (一)界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以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职能为主要依据。
    (二)列入依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是经县(含县)以上政府依法授权或委托,行使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单位。
    (三)在机构改革中,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改为直属事业单位,并赋予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的,可列入依照管理范围。
    (四)上述单位中在工勤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除外。
    (五)各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所属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均不列入依照管理范围。

    二、依照管理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凡要求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需列入依照管理范围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报省人事厅批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列入依照管理范围的,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局批准,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各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需列入依照管理范围的,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和程序,对申报单位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地各部门在报批时应报送专题报告,并附所报单位编制核定的文件、相关依据、编内人员名册和编制卡。
   
    三、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有人员向公务员过渡
    批准纳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须按照本级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能、编制、职数进行职位分类,制订职位说明书,作为人员定岗的依据。要组织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核,并填写《宜昌市依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资格审批表》(附后),连同档案报市人事局审批。在人员过渡和定岗工作中,要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和轮岗,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

     四、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凡被批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必须全面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考试录用、考核等各项配套法规。
    (二)经批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其单位工作人员在统计上按“依照管理”统计。
    (三)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
    (四)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中,在专业性较强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但不与工资挂钩。
    (五)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中在工勤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仍按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认真做好已纳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复核工作
    原已批准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各县市区人事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上述第二条审批程序及要求,认真做好复核工作。凡列入复核范围的应填写《宜昌市依照管理单位公务员情况备案表》(附过渡资格文件),连同“三定”方案、复核专题报告,于4月底前报送市人事局核定。


                                                            宜昌市人事局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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