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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3-10-23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nbs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证法律法规政策的一致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局单独制发、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和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发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由局法规科承担。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制发

  第四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应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计划进行。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按照局法规科的要求按时填报规范性文件制发建议项目。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单位 (以下简称主办单位)承担。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本局其他科室、单位职责的、相关科室、单位(以下简称会办单位)应予配合。需要指定主办单位的,由法规科提出建议,报局领导确定。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结合工作实际、体现职能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若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应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对照表,并提供参阅文件;必须严格程序,谨慎对待,讲求效率,注重质量。

  第七条 主办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初稿后,原则上应根据有关要求办理以下事项:

  (一)征求会办单位意见,由会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

  (二)与局外有关部门(单位)协调;

  (三)征求下级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四)开展政策调研;

  (五)请示市人民政府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主办单位在完成上述有关事项后,应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八条 制发规范性文件,须送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主要审核:是否应由本局发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与现行政策是否衔接;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和措施,理由是否充分;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协商会签,对相关部门的不同意见是否采纳;行文方式、体例、格式、范围是否恰当。

  主办单位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征求会办单位及局外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应提交所反馈意见原稿;

  (二)经与会办单位或者局外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后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三)已征求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或者开展政策调研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四)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应提交复函或其他文字记录;

  (五)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第九条 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规科应当发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者补充办理:

  (一)不符合公文管理规则的;

  (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办理而未办理的;

  (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而未提交的;

  (四)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

  (五)字词不规范、标点符号错误较多;

  (六)行文方式、体例、格式、范围不当;

  (七)其他情形。

  第十条 法规科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将文稿发回主办单位修改。凡连续三次被发回、且发回原因相同的文稿,局法规科不再审核,直接列入不予发文范围,其损失一律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的,由局法规科商主办单位提出建议,按程序呈报。

  局长办公会审定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主办单位汇报。经讨论通过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修改的,由主办单位按照会议决定负责修改;经讨论未予通过又确需制发的,按本办法第五、七、八、九条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起草政府令还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主办单位应广泛征求基层和局内相关科室、单位意见,形成草案初稿,并附起草说明、依据对照表,提供相关参阅文件,送局法规科审查;

  (二)必须进行调研,由局法规科和主办单位组织;

  (三)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法规科负责,主办单位配合。经讨论通过后,由局法规科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修改,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参与有关协调、调查论证等工作,由局法规科牵头,相关科室、单位配合。

  第十三条 本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局领导签发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局单独制发的,由负责起草的单位按规定办理发文手续;

  (二)需要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的,由负责起草的单位办理会签和发文手续;

  (三)需要报送市人民政府的,由局法规科负责送出。

  第十四条 其他单位需要与本局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本局不是主办单位的,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交相关科室、单位办理,经局领导签字后,办理会签手续。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在印发或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局法规科按下列办法报送备案:

  (一)本局单独制发的,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的,本局是主办机关的,报市人民政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非本局主办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市政府制发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将本部门单独制发、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同级人民政府制发的涉及劳动保障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策规定和同级人大制定的涉及劳动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在印发或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

  第十七条 局法规科应对下级报送本局备案的政策规定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发现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经商有关部门,在30天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单独制发的,书面责令其改正或撤销;

  (二)属劳动保障部门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的,书面建议其改正或撤销;

  (三)属人民政府和人大制定或发布的,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建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签发后,在交局办公室存档的同时,主办单位必须将文件及软盘送局法规科存档和拷盘。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在分办上级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时,同时印送局法规科。涉密文件按涉密文件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按照市人民政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进行定期清理,局法规科应组织局内相关科室、单位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局法规科负责收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效力和内容分类管理,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库,并根据需要将涉及劳动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局宜劳社办发〔2002〕3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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