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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栏目: 宜昌市司法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3-04 加入收藏
宜府规〔2010〕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建设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宜府规〔2010〕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

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建设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我市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存质量和生活水平,是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艰巨挑战和发展机遇的重大举措;是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的发展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需求将日益增长,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不断提高对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作为一项涉及全局和长远的系统工程,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步伐。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为目标,将保障老年人特别是特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作为重点,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宜昌创造积极条件。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着力打造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促使养老服务与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总体目标:按照“运作机制良好、服务品质优良、监督管理到位”的要求,着力构建以公办养老福利机构为示范、以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为主体、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逐步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综合性养老服务网络,基本满足全社会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10年城镇“三无”老年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在自愿条件下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再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接受多种形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率达到100%,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率达到100%。

       二、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五)统筹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与当地“三无”老年人总数相适应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公寓、敬老院、福利院、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建设一处能基本满足当地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综合服务设施,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还应当按比例增设相应设施。

    (六)提高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建设水平。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时要优先安排在靠近社区、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域,设计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居住、生活的特点,建设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真正做到规划科学化、设计人性化、建设标准化。

    (七)积极推行“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引导社会力量采取“成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模式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民政、劳动保障、文化、卫生、体育、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为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和其他老年人服务场所提供文化、体育、康复、医疗保健等设施设备。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八)鼓励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应收缴的土地价款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对敬老院、福利院等项目用地,在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乡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对经批准新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发展改革、规划部门优先立项和办理规划手续;建设部门优先完善周边道路、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有关服务管理机构减半收取白蚁防治服务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人防部门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藉测绘服务机构按最低标准收取服务费。

    (九)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燃气、水、电增容费;对申请安装直接供养老使用的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免收相关费用;直接供养老使用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互联网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居民住宅类服务收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依法免缴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自用的房产、土地,按照税收征管权限,报经有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或缓缴。

(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1、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达到《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和标准合格等级的,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其中,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建50张以上床位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养老服务机构利用现有房屋和设施设备改建50张以上床位的,按每张床位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运转良好、管理规范且当年无事故、无投诉或经查投诉事项机构无过错的,按每张床位每年3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本市城区的上述补助、补贴,由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区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所需经费按64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纳入年度预算。2、对分散居住的特困老年人,政府通过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方式提供帮助。其中,对60周岁以上且分散居住的“三无”老人,每人每月提供150元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对60周岁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独居老人,以及对70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低保独居老人,每人每月提供100元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且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60周岁以上贫困老人,每人每月提供50元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人员,经社区初审并公示后,报所在区和市民政部门审查确认。购买上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市级福彩公益金和市区财政21的比例分别纳入年度预算;市区财政承担的上述经费,再按64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3、城区各个社区配备1名专职人员负责社区养老服务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各个社区增加一名公益性岗位名额,所需经费标准、资金安排渠道,按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和夷陵区对养老服务社会化提供财政补贴、补助的标准和资金安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落实捐赠奖励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各界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报经有权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进行“捐款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捐赠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据实扣除;对捐赠额达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项目设施投资总额50%以上的捐资机构(人士),可以捐赠机构的名称(或捐赠人的姓名)为该项目冠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

    (十二)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老年保健、护理、营养、心理咨询等急需的专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由职业技能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政府免费为其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的就业援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当地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四、加强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十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分离,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街道(乡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进入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接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导。

    (十四)各街道(乡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辖区内退休人员基本数据库(卡),及时、准确地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通过设立专栏、建立信息网络等多种形式,为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同时,配合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发放、养老金待遇调整、养老金或遗属生活补助资格认证、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遗属补助的申报审核等工作。

    (十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企事业单位在向街道、社区移交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直接纳入社区管理)时,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具体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210号)执行。企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缴纳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开展退休人员的基础管理、社会化发放、待遇调整、领取待遇资格核查认证、档案管理、开展活动、走访慰问等工作的必要支出。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健康发展

    (十六)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要从本区域人口老龄化和为老年人服务的需求出发,科学制定本地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本区域养老服务社会化和企事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发展的具体办法。

    (十七)各级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养老服务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和基层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制度、优化管理、提高质量、防范风险,开展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培训,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投入的资金落到实处,促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发展。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新闻单位要做好养老保险事业和养老服务事业的宣传工作,大力营造敬老、助老和为老服务的良好社会风气。各类研究咨询机构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立、服务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和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方面的探索与研究。

    (十八)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自身建设和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流程,明确服务人员的职责,做到设置有标准、服务有规范、监督有依据,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十九)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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